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学章程制定办法》的通知
06.08.2015 20:17
本文来源: 教育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指导和规范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公办义务阶段学校和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章程的起草、审议、修订以及核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章程是指学校基于法定的权限和职责,就学校重大问题作出规定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实施办学的依据。 第四条 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推进中小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以深化改革、增强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导向,着力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的意愿,凝练共同的理念与价值认同,体现学校的发展目标;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第五条 章程应当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 章程内容 第七条 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校的历史沿革、登记名称、办学地点、住所地等; (二)学校的机构性质、隶属关系、学制和办学规模; (三)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和办学特色; (四)学校的校训、纪念日、校徽、校歌等; (五)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学校的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六)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原则; (七)学生管理、评价的基本原则,学籍管理办法; (八)学校负责人及管理干部的产生与任命机制; (九)教师聘任、考核的基本原则以及教师在教育教学、聘任考核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的机制; (十)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十一)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宜; (十二)章程的修订程序、解释权归属; (十三)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章程应当明确以下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一)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及实施; (二)教育教学改革; (三)招生方案制定及实施; (四)学校财产和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五)对外合作办学事宜; (六)党务及校务公开; (七)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章程应当明确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责任人,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管理工作的职权范围;规范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内容。 第十条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党组织的职责、议事规则与运行程序。明确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以及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职责、议事规则与运行程序。 第十一条 章程应当确立符合法治原则的救济制度,明确学校受理教师、学生校内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第十二条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 章程制定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小组开展章程起草工作。 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相关专家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等参加。 第十四条 起草章程,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五条 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当在校内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教职工、家长、学生、社会(社区)等多方面意见、充分论证。 第十六条 涉及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学校应当与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中小学校,应征求举办者的意见;省、市直管的中小学校,应征求直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章程草案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出说明。教职工(代表)大会对章程草案审议意见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十八条 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形成章程核准稿,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章 章程核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章程的核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学校申请章程核准,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核准申请书; (二)章程核准稿; (三)起草说明。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章程核准稿起草的过程(校内外征求意见的情况,有关意见的采纳和反馈情况等)、章程核准稿的主要内容及其说明、章程特色等。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机构人员、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章程核准小组,负责章程核准工作。经章程核准小组审议通过的章程,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行文核准。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2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涉及对核准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反馈修改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学校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超越学校职权的; (三)制定程序、章程内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四)核准期间发现学校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五)章程核准小组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未采纳的; (六)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章程核准后由学校对外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修订章程。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依据章程对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章程的实施由学校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学生会负责监督。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履行章程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应当纳入教育督导内容,应当作为对学校绩效考核和学校领导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对学校办学、管理及其社会活动中有违反章程规定的,应当予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办幼儿园章程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九条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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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201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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