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宝鸡等九个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01.10.2015  16:41
(2015年9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榆林、汉中、安康、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依法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