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
附件1: 陕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
类别 | 序号 | 法律依据 | 裁量点 | 裁量基准 | |
处罚等次 | 处罚基准 | ||||
一、税务登记管理类 | 1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 不予处罚 | 因不可抗力或者明显不可归因于纳税人主观过错致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后能够自行申报办理的,个体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经责令限改能及时改正的,个体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申报办理的,个体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 |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 不予处罚 | 逾期15日内,自行办理或在限改期内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 |
从轻处罚 | 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内,个体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逾期30日以上90日以内,个体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逾期90日以上,或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等其他严重情节的,个体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 从轻处罚 | 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未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税务登记证件和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情节较重,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税务登记管理类 | 4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 一般处罚 | 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个体处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处罚 | 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或纳税人两次或者两次以上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 不予处罚 | 逾期15日内自行发现并办理或在责令限改期内办理的,可不予处罚。 | |
从轻处罚 | 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内自行发现并办理或在责令限改期内办理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逾期30日以上90日以内自行发现并办理或在责令限改期内办理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逾期90日以上未办理或在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6 |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 从轻处罚 | 能及时自行纠正或在责令限改期内及时改正,并未造成其他违法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在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或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0万元以上等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税务登记管理类 | 7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未在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者其他存款帐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帐号;发生变化的,未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 不予处罚 | 超过规定报告期限在15日内,自行报告或在责令限改期内报告的,可不予处罚。 |
从轻处罚 | 超过规定报告期限在15日以上30日以内,自行报告或在责令限改期内报告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超过规定报告期限30日以上90日以内,自行报告或在责令限改期内报告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超过规定报告期限90日以上,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二、纳税申报管理类 | 8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一般处罚 | 逾期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能及时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处罚 | 逾期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9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 从轻处罚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二、纳税申报管理类 | 从重处罚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两次及两次以上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 从轻处罚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5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三、凭证账簿管理类 三、凭证账簿管理类 | 11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保管帐簿,以及相关合法、有效凭证和其他资料。 | 不予处罚 | 未按规定设置账簿逾期在15日以内,在责令限改期限内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可不予处罚。 |
从轻处罚 | 未按规定设置账簿,逾期在15日以上30日以内并主动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发生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遗失或损毁等情形,但在事后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能积极补救消除违法后果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未按规定设置账簿逾期在30日以上90日以内,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能及时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发生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遗失或损毁等情形,不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有隐瞒、欺骗等手段掩饰违法行为,但未造成其他违法后果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未按规定设置账簿逾期在90日以上,或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或拒绝依法设置,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故意丢失、损毁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不予处罚 | 逾期15日以内,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管理的,可不予处罚。 | |
从轻处罚 | 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内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逾期30日以上90日以内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逾期90日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或其他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三、凭证账簿管理类
| 13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 不予处罚 | 未按规定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逾期在15日内,能积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在责令限期改正期内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可不予处罚。 |
从轻处罚 | 超过规定期限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逾期在15日以上30日以内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造成遗失或损毁等情形,但在事后能积极补救达到从轻或消除违法后果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超过规定期限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逾期在30日以上90日以内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造成遗失或损毁等情形,但在事后能积极补救达到从轻或消除违法后果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超过规定期限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逾期在90日以上,或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或拒绝依法设置,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故意遗失或损毁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4 |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 从轻处罚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1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1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15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不予处罚 | 未按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并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管理的,可不予处罚。 | |
从轻处罚 | 未按规定使用已安装的税控装置,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在期限内及时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四、税款征收管理类 | 16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 不予处罚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能够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纳税人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在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能及时缴纳税款的,不予处罚。 |
从轻处罚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因纳税人意志以外因素导致形成逾期缴纳并主动说明情况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虽逾期,但在税务机关采取进一步措施前缴纳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经责令限期缴纳仍拒不缴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7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出现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 从轻处罚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后,能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并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税务机关追缴回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18 |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从轻处罚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少缴税款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50%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税款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未缴税款或骗取税款5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少缴税款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5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未缴税款或骗取税款7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19 |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 从轻处罚 | 税务代理人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追缴回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对税务代理人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税务机关追缴回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对税务代理人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代理人拒绝配合税务机关,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回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对税务代理人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五、发票管理类 | 20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经有权税务机关指定,非法印制发票。
| 从轻处罚 | 非法印制发票,无违法所得的,没收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非法印制发票取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非法印制发票取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21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 不予处罚 | 首次开具发票栏目填写不齐全,在责令限期改正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其他违法后果的,可不予处罚。 | |
从轻处罚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有其他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情况,没有造成其他违法后果的,个体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两次或两次以上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有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情况,影响当期应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个体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多次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经限期改正仍未改正,影响当期应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不予处罚 | 首次逾期在15日以内,能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违法后果的,可不予处罚。 | |
从轻处罚 | 逾期在15日以上30日以内能及时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
五、发票管理类 | 一般处罚 | 逾期在30日以上90日以内能及时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逾期在90日以上,或逾期报送在两次或两次以上,或经责令限期改正拒绝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不予处罚 | 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逾期15日内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改正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其他违法后果的,不予处罚。首次未按照规定报送非税控电子器具发票开具数据,逾期在15日内能及时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改正期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 |
从轻处罚 | 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逾期15日以上且能及时改正或在责令限期改正期内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首次未按照规定报送非税控电子器具发票开具数据,逾期在15日以上30日以内且能及时改正或在责令限期改正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当期少缴税款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逾期15日以上,或两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非税控电子器具发票开具数据,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经责令限改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造成当期不缴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上,或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4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拆本使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拆本使用发票。 | 一般处罚 | 违法拆本使用发票两次以下,造成违法后果轻微,经责令限改能及时纠正的,个体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两次以上违法拆本使用发票,或违法行为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改逾期仍未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违法后果,个体可以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发票管理类 | 25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 从轻处罚 |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开具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开具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6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 不予处罚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 |
一般处罚 | 违法凭证在10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每份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违法凭证在100份以上或票面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7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款:“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 从轻处罚 | 首次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在责令期限内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违法后果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两次或两次以上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在责令期限内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违法后果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违法后果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8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款:“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 不予处罚 | 首次未按照规定时限缴销发票,在责令限改期限内积极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 |
一般处罚 | 两次或两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时限缴销发票,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个体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未按照规定时限缴销发票,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五、发票管理类 | 29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违法虚开、代开发票。 | 从轻处罚 | 虚开、非法代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虚开、非法代开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虚开、非法代开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30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单位,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按以下标准处理。 | 从轻处罚 | 违法发票在25份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违法发票在25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违法发票在100份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单位,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31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 从轻处罚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五、发票管理类 | 32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 从轻处罚 | 违法发票在25份以下,未造成其他后果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违法发票在25份以上,未造成其他后果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违法后果,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3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 不予处罚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发票丢失,凭有关部门的证明,及时报告主管税务部门并在指定的新闻媒体声明作废的,可不予处罚。 | |
一般处罚 | 丢失发票25份以下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损毁发票5份以下,没有造成其他违法后果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丢失发票25份以上,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损毁发票5份以上,没有造成其他违法后果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擅自损毁发票,造成其他违法后果,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4 |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 从轻处罚 | 造成未缴、少缴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造成骗取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下,或造成未缴、少缴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造成骗取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造成未缴、少缴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7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六、纳税担保类 六、纳税担保类 | 35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 | 从轻处罚 |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或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不属于经营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的担保属于经营行为,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的担保属于经营行为,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6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 从轻处罚 | 造成税款损失10万元以下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造成税款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未缴、少缴税款7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造成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的,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七、税务检查类 | 37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伪造账簿、记账凭证,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 一般处罚 | 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提供真实账簿、记账凭证,纳税人偷税数额或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内,且偷税数额或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当期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内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纳税人偷税数额或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偷税数额或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擅自销毁账簿或提供虚假计税依据、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累犯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依法从重处罚,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七、税务检查类 | 38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采取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的手段,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 | 从轻处罚 | 采取转移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处欠缴税款5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采取转移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欠缴税款70%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纳税人不配合税务机关,采取转移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欠缴税款1.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39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 | 从轻处罚 | 造成税款流失在10万元以下的,对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造成税款流失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对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税款流失在30万元以上的,对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造成税款流失在30万元以上的,对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七、税务检查类 | 40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 从轻处罚 | 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对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对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对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1 |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车站、码头、机场、邮政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一般处罚 | 消极拒绝,抵制税务机关检查,可以对有关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拒绝检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七、税务检查类 | 42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 | 不予处罚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可不予处罚。 |
从轻处罚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接受有关问题的询问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税务机关对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的;拒绝税务机关到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上述三种情形,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七、税务检查类 | 43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对其办理出口退税。” |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节一般的,退税额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骗取税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从重处罚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节较重,性质恶劣,退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处骗取税款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国税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 一般处罚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下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 |||
从重处罚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注:个体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单位是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