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07.04.2015 12:57
本文来源: 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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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省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陕西省教育厅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教育厅机关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经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教育厅机关召开会议坚持厉行节约、规范俭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时间,规范会议经费管理。 第四条 省教育厅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厅办公室负责年度会议计划的编制,会议的报批备案管理。财务处负责安排会议预算。信保处负责会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会议费核销;非涉密会议的公示;机关年度决算报告中本年度会议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分析说明等。 第五条 省教育厅机关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经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 二类会议:以省教育厅名义召开,要求省级部门、市级分管领导,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含省直管县)和学校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全省性工作会议。 三类会议:以省教育厅名义召开,要求省级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含省直管县)和学校负责同志参加的全省性业务会议。 四类会议:其他业务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应急会等。 第六条 会议审批 一类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审批。(见附件1,附件2)。 二类会议:此类会议当年召开未超过1次的,提前5个工作日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增开的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批准。(见附件3,附件4) 三类会议由厅务会审批。 四类会议由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见附件5) 建立机关年度会议计划编报制度。每年10月底前各处室(单位)提交下一年分类会议计划(见附件6)。经厅务会审定后,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备案。 第七条 各类会议会期如下: 一类会议不超过1天。 二类会议为半天,特殊情况不超过1天。 三类会议不超过半天。 四类会议不超过2天。 电视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时间不超过90分钟。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1天。 第八条 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一般不超过280人,一般只下开一级,不请县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8%以内。 二类会议一般不超过280人,每年不超过一次;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8%以内。 三类会议一般不超过1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四类会议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九条 会议形式和地点 参会人数在150人以内的会议,一律在厅机关召开。150人以上的会议,原则上在多数参会人员所在地召开,实行定点管理(见附件7、附件8),所在地参会人员一律实行走会,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 会议经费开支范围 会议经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会议不安排宴请和桌饭,均采用自助餐。其他费用含会议室租金、设备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现场观摩、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之间的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由代表本单位报销。 第十一条 会议经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经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二类会议 | 180 | 130 | 110 | 420 |
三、四类会议 | 150 | 120 | 80 | 350 |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经费开支的上限,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二条 一、二类会议经费在我厅机关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三、四类会议在相关处室专项经费中列支,不能向参会人员收取,不能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严禁在会议经费中列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禁在会议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套取会议经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三条 报销手续 会议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经费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册、会议召开地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决算单等凭证。填写会议费决算表(见附件9)、零星票据汇总单,经相关领导审核批示,进行核销(见附件10)。文件印刷需在省级单位公务印刷定点单位印制,印刷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四条 会议经费支付 会议经费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在厅以外召开的会议需在定点饭店召开,且按照协议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 会议经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各类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厅机关内部公示,厅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信保处对机关会议费的使用进行内部监督检查。机关年度决算报告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省委会议报批表 2. 省政府会议报批表 3. 省委、省政府部门会议备案表 4. 省政府部门全省性业务工作会议备案(报批)表 5. 省教育厅机关业务会议报批表 6. 省教育厅机关年度会议计划报表 7. 省教育厅机关定点饭店一览表 8. 省教育厅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及协议价格表 9. 省教育厅机关会议费(预)决算表 10. 省教育厅机关会议经费管理程序
陕西省教育厅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省委省政府《陕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要求,为规范厅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实行公函接待制度。凡公务接待须有被接待单位发出的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二条 实行接待审批制度。凡公务接待应填写《陕西省教育厅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 》,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天数、陪员等内容(见附件1)。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厅办公室审核,由信保处安排; 第三条 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场所应如实出具费用清单(菜单)、发票,以便审批报销。 第四条 实行定点接待制度。机关接待只能在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接待住宿应当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领导同志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住宿费一般应由来人自行结算。 第五条 实行餐费定额制度。每次接待活动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严格控制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我省接待标准按照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执行每餐每人100元)。 第六条 公务接待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接待经费报销时需提供接待公函和《陕西省教育厅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以及费用原始明细单据(菜单)、电子决算单等凭证、零星票据汇总单经相关领导审核批示,进行核销(见附件2)。 第七条 接待费开支使用情况定期在厅机关内部通报,并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陕西省教育厅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 2. 《陕西省教育厅机关接待费管理流程图》 陕西省教育厅机关培训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陕西省财政厅、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教育厅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培训工作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省教育厅机关组织举办的培训,应于每年10月份编报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机关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厅务会议批准,统一列入省教育厅机关年度经费预算,按照部门预算及财政专项经费预算编报程序上报批复后施行。省教育厅机关年度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应按要求于每年3月1日前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 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各项支出,支出项目按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培训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七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八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省教育厅机关组织举办的培训,一般不得下延至县及以下。 第九条 省教育厅机关组织举办的培训应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培训基地或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6人。 第十一条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机关组织举办的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三条 培训费在机关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培训经办人报销培训费时,应当向机关财务部门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机关财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人事和财务部门应当将每年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每年3月底前,机关人事和财务部门应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上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机关组织举办的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厅直属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陕西省教育厅机关培训费管理流程》 陕西省教育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和规范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中央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教育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厅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纳入机关财务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机关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公务出差审批制度。机关人员出差必须持有领导审签的会议通知单,外出调研、汇报、检查等必须持有《陕西省教育厅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内部申报单》(见附件1);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将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办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 小汽车) |
省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陕西省教育厅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 申请和报销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14〕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特制订省教育厅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申请和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应根据“因事定人”和“人事相符”的原则,在本单位年度外事经费预算内,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 第二条 严格按照根据《通知》有关标准及出访国家、时间及人数等填报《陕西省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因公出国(境)经费安排表》和《因公出国(境)经费明细表》,由国际处和信保处共同出具审签意见,作为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的审批依据。 第三条 经省外事办公室批准同意后,严格按照《通知》有关精神和要求,携带出国任务批件、赴台批件、申请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或申请因公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证注意事项表)、临时出国用汇申请表,国外活动日程安排表,国外邀请函原件及中文译件,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及费用标准向省财政厅申请临时出国用汇。对于无标准的申请项目,应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并做出详细说明。 第四条 出国团组回国后,在30日内携带经厅领导签字的国外开支明细表、国外开支原始单据、出入境时间证明及其他与核销有关的文件资料,赴省财政厅办理因公临时出国所需外汇的核销手续。 第五条 经省财政厅核销后,出国人员报销费用时应按要求填报因公临时出国费用报销单(见附件),并经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信保处要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报销的管理,认真审核有关证件、有效费用明细票据。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和事先未经审批的开支,一律不得核销。 第六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陕西省教育厅机关因公临时出国费用报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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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2015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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