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明确三种医疗救助方式标准

29.04.2016  09:57

    记者日前从陕西省民政厅获悉,陕西省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将设有三种医疗救助方式,其救助标准已经明确。

    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其家庭困难程度分类别、分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市、县(区)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研究制定。

    门诊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以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日常门诊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重特大疾病门诊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

    住院医疗救助:对于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不低于1.5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不低于1.2万元。对于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3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2万元;因病致贫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5万元。而对于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意见规定,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住院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陕西日报记者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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