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飞车抢夺获刑一年
09.01.2015 21:36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7月的一天,胡小成乘坐林恩(另案处理)驾驶的红色铃木摩托车窜至阎良城区,在某医院门前将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在路上行驶的李俊颈部佩戴的金项链抢走。接着又在某银行前将邓梅颈部佩戴的金项链抢走。二人离现场后,将所抢金项链销赃后赃款挥霍一空。经西安市阎良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认定,上述涉案金项链共计价值人民币7920元。案发后,被告人胡小成的父母主动向被害人退赔了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小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涉案价值人民币79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航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胡小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胡小成的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主动缴纳罚金,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胡小成的经历令人扼腕叹息,年少无知的冲动使他承担了本不应由这个年龄承受的种种责任。承办法官在希望被告人胡小成能够认真改造的同时也希望广大青年及广家长引以为戒,年轻人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事业观确,积极向上,奋发有为;家长则要多与孩子沟通,给予正确的价值导向,让年轻人在人生的道路上抵制种种诱惑,远离犯罪深渊。
本文来源: 法院
09.01.2015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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