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徐建龙贪污、受贿罪一案公开宣判
2010年,在被告人徐建龙担任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该局进行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时,发现韩城市隆鑫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鑫公司)祥禾饲料分公司占用基本农田,被确定为拆除对象。经过韩城市国土资源局与隆鑫公司协商,确定由韩城市国土资源局补偿隆鑫公司260万元,隆鑫公司自行拆除厂区。徐建龙通过该局纪检组长柴某军、隆鑫公司法人卫某武在补偿款中增加了河渎村临时拆迁费用50万元及处理媒体等费用10万元。2011年2月11日,徐建龙代表韩城市国土资源局与隆鑫公司法人卫某武签订补偿协议,约定一次性补偿隆鑫公司320万元。2011年2月16日,卫某武将上述补偿款中的60万元交于柴某军。当天,柴某军按照徐建龙安排,将其中50万元交于新城区河渎村村委会主任丁某生。随后,徐建龙在丁某生处将50万元拿走用于自己日常花销。
2012年4月,韩城市神龍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龍公司)实际经营者陈某康向韩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矿山开采手续。2012年秋季,陈某康为得到徐建龙的帮助尽快取得采矿权许可证,以拜中秋节为由,将10万元现金交于徐建龙之妻刘某侠。刘某侠遂将此事告知徐建龙,徐即安排刘某侠将钱退还陈武康,陈拒绝后,徐建龙让刘某侠将上述10万元予以保管。数日后,徐建龙电话告知陈某康递交的申请他已经签字同意,让陈某康办理相关手续,后陈取得采矿权许可证。2014年9月初,徐建龙听闻渭南市纪委调查组来到韩城,即将10万元现金交于其下属吴某生,并安排吴向纪委调查组说10万元已在两年前交于其,以应对调查。后徐建龙又电话联系其下属吴某生、马某莉、徐某,安排三人向纪委调查组作将10万元用于处理单位费用的虚假陈述,意图逃避法律追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建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同时又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并为其谋取利益,明知并认可家庭成员收受陈某康给予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徐建龙贪污50万元、受贿1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徐建龙所犯贪污罪、受贿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徐建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当庭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