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法院执行干警上门送案款
19.11.2015 17:19
本文来源: 法院
薛军强在2013年7月8日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出院后将杨某某和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到韩城市法院,对其人身损害要求赔偿。经过两审终审,渭南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杨某某赔偿原告薛军强人民币373828.7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告某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对杨晓民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杨某某、某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薛军强遂向韩城法院申请执行。
承办法官看到申请人薛军强的情况后,忧心仲仲,脑中涌出唯有尽快执结案件才能给这个不幸的家庭带来一丝慰藉的想法。当天法官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一开始被执行人以无能力为由拒不配合,承办法官向庭长请示后,随即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一一进行了查询,无果。随后在查询房产、车辆情况时,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有出租车一辆,该院决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该出租车进行扣押。随后,承办法官对被执行人即展开了思想攻势,多次加班加点到被执行人家里讲申请人的现状,告知当前法院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会采取的措施和被执行人将会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多次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被法官执着的工作态度所感动,他提出再宽限一些时间,一定想办法把钱还上,最终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30.1万元,剩余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表示放弃。
本文来源: 法院
19.11.2015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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