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摊要挂有效登记卡 禁小作坊生产配制酱油醋
华商报讯(记者 李琳)酱油食醋是大家天天都吃的食品,食品摊贩也在城市中随处可见,省食药监局日前出台《加强酱油、食醋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及《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严禁小作坊生产配制酱油、醋
《加强酱油、食醋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打制售假冒伪劣酱油醋的违法犯罪行为,严禁小作坊生产配制酱油、配制食醋。
食药监部门要求,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不得在生产场所之外向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销售散装酱油、食醋,不得使用回收的包装容器再次灌装酱油、食醋。
小作坊生产不得生产配制酱油、配制食醋,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分装,应真实记录采购、生产、销售台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备案。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及时下架问题产品,重大安全隐患要第一时间向辖区食药监管部门报告。餐饮、机关、学校食堂等应从合法渠道采购预包装酱油、食醋,建立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和惩处,对问题产品及时下架、封存,加大酱油、食醋抽检和快检比例,并及时公示抽检结果。
现场制售过程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
《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摊贩须在显著位置悬挂有效食品摊贩登记卡,现场制售过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制售食品、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使用无毒、清洁的制作、售货工具;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有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生熟隔离,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鼓励食品摊贩采用传统工艺加工食品,在现场制售过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
乡镇、街办食药监部门应建立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食品摊贩登记信息、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贩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编辑:王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