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高陵县污水处理厂申办排污许可证的批复

21.03.2017  06:05

高陵县污水处理厂:

  你单位关于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收悉。我局审查认为你单位所报材料符合《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陕环发〔2015〕20号)要求,结合我市有关规定,同意核发排污许可证。现批复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编码:PXDG01264600056-1703。

二、许可你单位每年度总排放口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为182.5吨、18.25吨;危险废物产生量0.31吨;其他固废产生量5964.43吨;厂界噪声排放限值昼间60dB(A),夜间50dB(A)。

三、按照国家总量减排要求,请你单位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考虑到与“十三五”减排任务衔接,本证暂按两年期限发放。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