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政府接收企办幼儿园
本报讯(记者张彦刚)昨日, 陕西 省出台了支持企办幼儿园发展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支持企业继续办好幼儿园,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企业、政府、家庭合理分担成本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企办幼儿园改革发展。鼓励政府接收符合当地教育规划,达到基本办园条件的企办园。
多年来,企办幼儿园在服务企业职工子女入园的同时,也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在解决“入园难”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公共财政对企业幼儿园的投入机制尚未健全,企办幼儿园的运转经费、教职工工资主要由幼儿园自行承担解决,企办幼儿园的生存和发展面临一系列的问题。
意见中明确,各地可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企业、政府、家庭合理分担成本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企办幼儿园改革发展。有条件、有意愿的企业可建立健全幼儿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运行保障机制,确保幼儿园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加大财政投入,对管理规范、收费合理、保教水平较好并承担一定数量社会子女教育的企办幼儿园进行奖补。企办幼儿园对本企业职工子女执行当地相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对其他幼儿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可在当地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上适当调整,经同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设区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按照管辖权限抄送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
意见还明确,各地可对符合当地学前教育规划布点要求,达到基本办园条件的企办幼儿园,由其所在的市(区)政府在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按照“企业与政府双方自愿”、“移交资产无偿划转”和“谁接收、谁投入”的原则整建制接收企办幼儿园。
鼓励企办幼儿园引进社会资本,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改制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和奖补政策,执行相应的收费政策。对不符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条件的,可按照民办幼儿园设立标准要求进行改制,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政策,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不具备继续办园基本条件的企办幼儿园,应当及时予以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