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女员工下班被撞认定为工伤 单位不认可
今年10月,西安市人社局对一场交通事故做出工伤认定。围绕着受伤女员工下班后的活动是“私人聚会”还是“工作安排”,物业公司与西安市人社局各有说法。
什么情况可以认定工伤、工伤认定的核心问题在哪里、对工伤认定不服有什么救济途径呢?
交通事故后员工提出工伤认定
郑女士是西安一家物业公司负责人。前段时间,公司收到了一份工伤认定书,申请工伤认定的是物业公司一位女员工刘某,半年多前,她出了一场交通事故,受伤不轻。
据郑女士讲,4月28日下午6时30分下班后,刘某和一位女同事杜某从丁白路的项目部离开,约了北郊项目部当天休假的另一女员工罗某,三人在大兴东路的龙湖星悦荟逛街,晚8时又打电话给在附近工作的男子葛某,葛某也曾经是该公司的水电工,今年4月20日已离职。“四人见面后吃饭聊天到晚上10点左右”,郑女士说,几人聚餐结束后分别离开,刘某回家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过错。经医院诊断,刘某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事故发生后,刘某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认为自己是在当晚“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西安市人社局于10月27日下发了《认定工伤决定书》: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2017年4月28日22时许,刘某根据工作安排与同事谈话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行至朱宏路龙首北路十字时,被车撞伤。人社局认为,刘某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市人社局:当晚行为属工作范畴
对这份工伤认定,物业公司称,公司没有任何领导安排刘某与同事谈话。公司认为,刘某等4人当晚聚餐,属于私人活动。郑女士还提供了与刘某等人聚餐的葛师傅的证言。
针对物业公司的质疑,昨日下午,西安市人社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向华商记者介绍了此次工伤认定的过程。据介绍,9月4日人社局收到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9月6日依法向物业公司送达了调查函,要求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就刘某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向人社局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9月15日收到用人单位回函。
“我们对当晚在一起的4个人均做了调查”,该工作人员说,事发前约半个月,物业公司安排刘某给打算辞职的罗某做做工作,杜某也说,此前听刘某说过领导给她安排过该项工作。葛师傅给该局的材料上表示,罗某想辞职,刘某和他们一起劝其不要辞职。
该工作人员说,人社部门认定工伤的核心问题是刘某发生事故前是否从事了工作,目前所掌握的证据可以证明刘某是由于之前的工作安排,且主要谈论的是罗某的工作问题。当晚的行为,该局认为属于刘某的工作范畴。
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据郑女士讲,刘某给人社局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文后有物业公司名称及公章。不过,郑女士说,这份“情况说明”并非公司出具,“公章是先盖在空白纸上,后打印的文件,这种行为不符合公司的公章审批流程。”据她说,公司向人社部门提出了做公章及公文鉴定,但未能如愿。
西安市人社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调查函要求物业公司举证,但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员工当晚并未从事工作,也不能证明当事人提交了虚假证明。”同时他说,对工伤认定有异议有法律申诉和救济途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用人单位已经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该案件已进入法定程序。
11月25日下午,华商记者多次拨打刘某电话,显示关机。
>>律师说法
就工伤认定的条件及核心问题,华商记者咨询了两位专业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刘某属不属于工伤,就要判断是不是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向前认为,这个主要参考是不是上下班的时间、是不是上下班的必要路线。“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就可以判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和地点,时间和地点在适当范围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单位不认可工伤,就需要单位举证。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奇认为,认定工伤主要是界定“因公外出”和“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如果是私人聚会,肯定不能算工伤,如果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就算工伤”,王奇说,如果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华商记者 宁军
编辑:王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