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诈骗案引起的法律思考
一、案情介绍
赵某系李某雇佣的司机,在给李某开车期间,经常受李某委托在王某处拿烟酒,后赵某被李某开除,在王某和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以李某名义从王某处拿烟酒,获利价值共计人民币26000余元,所得全部用于挥霍。
二、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仅在刑法领域内构成诈骗罪。本案中,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王某财物,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触犯刑法,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在刑法领域内构成诈骗罪,同时构成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赵某构成诈骗罪在此不再赘述。在民法领域内,赵某作为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李某开除后,赵某便不再是李某的代理人,王某作为不知情的第三人,因为相信赵某还是李某的司机,仍然具有代理权限从而与其继续实施买卖合同,将烟酒仍赊购给赵某,赵某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表见代理。
三、个人观点
本人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认为本案在刑法范围内构成诈骗罪,同时在民法领域构成表见代理。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中,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刑法领域内成立诈骗罪。同时,赵某作为李某雇佣的司机经常从王某处拿烟酒,是有李某委托代理权限的,在赵某被开除后,赵某的委托代理权终止,李某本应将这一情况(解除赵某的委托代理权)及时通报王某,但李某并没有尽到相应通知义务,赵某继续从王某处拿烟酒是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之前的委托关系选择相信赵某(仍有李某的代理权),并继续给将烟酒给赵某,王某是善意第三人,符合民法上表见代理的构成要素。
第二,从表见代理与犯罪行为能否共存区分。我认为两者是可以并存的,因为赵某从王某处拿烟酒,在一段时期后结账,属于民法上的买卖合同,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可以从民事上作出法律判断,而之所以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虚构事实、冒名他人等行为,骗取的数额较大。违反民法的不一定违反刑法,违反刑法的,常常涉及民法规定,对一个行为在民法和刑法不同的法律范畴内作出两种法律判断是可行的,当一个行为同时违反刑法和民法规定的,应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三,从民法和刑法管辖的领域区分。民法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赵某与王某之间作为平等的社会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民事活动,是受到民法保护的。一旦有人违背市场交易规则,违反了民法规定,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赵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诚信做人,但是他却以虚构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应该受到刑法处罚。实际上,大部分常见的刑事案件往往都涉及民法上的民事责任,例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对被害人造成的人身、财产的损失,就涉及到民法上的侵权损坏赔偿,如果被告人能够对被害人的侵权损坏进行一定的赔偿,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会给于相应的考量。如果被害人没有得到赔偿,被害人可以提请刑事附带民事赔诉讼。也可以在刑事案件了结后,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到法院起诉。
第四,从法律后果的承担区分。本案中,赵某作为刑事责任的主体,除了赔偿王某的损失外,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受害人王某除了要求刑事责任主体赵某返还财产或对追赃不足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赵某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要求代理人李某承担民事责任,李某对王某的损失赔偿后可以向赵某追偿。
(作者: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张鑫 编辑:王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