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书苗被罚25亿 系新中国成立后对个人最高罚金
昨天上午,原铁道部系列职务犯罪案的关键人物、年近60的山西女商人丁书苗(本名丁羽心)因行贿罪、非法经营罪,一审被北京市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5亿元,没收个人财产2000万元。
2013年9月24日,被外界称为“高铁一姐”的丁书苗在二中院出庭受审,检方指控其以有偿运作铁路项目中标等非法经营达1858亿余元,非法获利20余亿元,为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买官”、“捞人”行贿4900万余元,为树立正面形象、逃避有关部门调查,先后38次向国务院扶贫办外资项目管理中心原主任范增玉行贿财物折合4000余万元。
【非法经营罪】
帮中标 收“中介费”20余亿元
丁书苗1955年4月出生,小学文化,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判决书显示,2007年到2010年,丁书苗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直接或通过胡斌、郑朋、郭英(均另案处理)等人,与中铁二十局、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商定,采取有偿运作方式,由丁书苗等人帮助23家企业在57个铁路工程项目中中标。后丁书苗、胡斌、郑朋等人向23家中标企业或从中标企业分包工程的施工队收取“中介费”等,违法所得共计折合人民币30余亿元。其中,丁书苗违法所得20余亿元。
市二中院认为,丁书苗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罚金25亿。
【行贿罪】
树形象 行贿扶贫办官员4000万
判决书显示,2004年至2011年间,丁书苗通过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获取了巨额不正当经济利益。为感谢刘志军的帮助,丁书苗为刘志军“捞人”、“跑官”行贿4900万元。
据了解,2007年,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达被中纪委调查。刘志军怕自己被“供出”,让丁书苗“想办法尽快把何洪达弄出来”。在女儿侯军霞推荐下,丁书苗认识了刘琳,并先后付给刘琳等人4400万元“捞人”。后刘琳等人因诈骗被查。
2008年“4·28”胶济铁路事故发生后,刘志军想离开铁道部到地方任职,于当年下半年,让丁书苗帮助找关系。丁书苗花了500万元为刘志军找关系,但再次受骗。
庭审时,丁书苗辩护人称,丁书苗拿出的4900万,均被不法分子诈骗,并未办成刘志军所交代的事,属于犯罪未遂。
检方称,丁书苗花钱办事是刘志军授意,“不管办没办成事,只要拿出了钱、替刘志军办事,就完成了权钱交易的整个过程,不影响行贿犯罪行为的构成”。
丁书苗的判决书还显示,2009年至2010年间,为达到树立正面形象以逃避有关部门査处,丁书苗先后38次给予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外资项目管理中心原主任范增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00余万元,由其安排在有关表彰会上发言、在刊物上刊登慈善事迹等。
市二中院以行贿罪判处丁书苗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2000万。
昨天,法院对丁书苗二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20年,没收财产2000万,并处罚金25亿元。
■ 追访
为何合并刑期为20年?
昨天,北京市二中院以丁书苗犯非法经营罪、行贿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庞理鹏介绍,根据刑法对数罪并罚的规定,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各罪所获有期徒刑刑期)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法院可能是在对其犯罪性质、情节等综合考虑后作出的20年有期徒刑判决”。
25亿罚金如何执行?
昨天,丁书苗还被法院判处罚金25亿元、没收个人财产2000万元。
北京市二中院相关负责人称,丁书苗被控制后,其行贿犯罪获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和非法经营犯罪的违法所得,已基本被追缴。
判处罚金会考虑偿还能力
庞理鹏说,25亿应该是新中国成立后法院对个人开出的最高罚金。丁书苗违法所得被追缴,不会算在罚金之内,“违法所得本来就不是她的钱,罚金是惩罚性的”。
庞理鹏表示,丁书苗被没收个人财产和被处罚金,均属于财产刑。根据案情分析,丁书苗在行贿罪部分获了很多利,区别于受贿,无法认定这些钱来源和关系,“法院之所以会对其犯非法经营处以罚金,一方面可能是考虑到其非法获利数额及其缴纳罚金能力,一方面则可能是根据案件严重性、出于对其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措施”,“法院在作出罚金决定时,也会考虑她的偿还能力”。
可拍卖罪犯财产缴罚金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称,有条件的罪犯,一般都要一次性缴纳罚金。如果实在缴纳不了,可以分期缴纳,或者用名下的财产(住宅、车辆等)拍卖后缴纳。如果罪犯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无法一次性缴纳,法院可随时发现随时追缴,只要发现可以追缴的财物,都可以拍卖,但同时也要考虑一些情况,“比如说罪犯有要抚养的婴儿,或因拍卖仅有住宅,造成罪犯家人无法居住”。
此前,中国法院系统也曾开出过亿元罚单:黄光裕因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获刑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