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顺利盗窃一摩托车 不料车载GPS泄行踪

22.05.2015  18:00
        陕西法院网讯      见网吧门口停放一摩托车,三人见财起意行盗窃,不想车上安有“GPS”定位系统,失主树藤摸瓜追回车辆。5月19日,城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昆、彭建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3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被告人何阳3000元。

        2015年1月27日22时许,李昆、彭建刚、何阳三人到城固县博望镇某网吧找人时,发现网吧门外停有一辆雅马哈摩托车。李昆、彭建刚便心生盗窃摩托车念头,商议将车盗走。次日凌晨零时许,李昆、彭建刚趁人不备,将该摩托车推离网吧门口,在附近一垃圾箱旁边扳坏车头锁,将摩托车推到苗家巷东口与在此等候的何阳汇合后,何阳帮助李昆、彭建刚将所盗摩托车推至县城东环二路立交桥下。在三人准备接线发动被盗车辆时,失主依据摩托车上的“GPS”定位系统赶至现场,三人弃车而逃。2015年1月28日,三人投案自首后被取保候审。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昆、彭建刚脱保外逃,于2015年4月12日被抓获。  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8300元,车载“GPS”价值380元,共计86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昆、彭建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何阳在明知摩托车系所盗财物的情况下,帮助转移赃物,其行为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昆、彭建刚在审理过程中外逃,不接受审判,其自首不能成立。被告人何阳犯罪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可予以单处罚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