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法制报】三原男子缓刑期间吸毒 不思悔改被收监

13.11.2014  10:07
  因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的三原男子王磊,始终没能避免牢狱之灾,11月8日,三原法院依法裁定,罪犯王磊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行政法规,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据查:2012年5月17日,该院作出了(2012)三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磊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王磊于同年5月18日被释放。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而执行机关三原县司法局于2014年11月3日书面建议该院撤销对罪犯王磊的缓刑。

  经审理查明:今年7月24日,王磊因未按规定的时间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做思想汇报,县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给予了王磊警告。同年10月21日,王磊因吸食毒品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法院认为,罪犯王磊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行政法规,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依法裁定,撤销对张某的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3年。

  寄语:缓刑本来是法律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的一种宽大处理。但一些缓刑人员因为缺乏真诚悔过的认识和决心,终酿悲剧。希望这次的教训能让每个判缓刑的人端正认识、改过自新。(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