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年轻男子酒后伤人被判刑

07.05.2015  14:26
        陕西法院网讯      三名年轻男子酒后故意持剪刀将人捅伤,导致被害人重伤二级。4月30日,延川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建伟、宜浪浪有期徒刑5年,判处被告人雷磊有期徒刑3年;三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杨某医疗费、护理费等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

        2014年8月,徐建伟、宜浪浪、雷磊与朋友相约在一宾馆房间饮酒,之后,徐建伟、宜浪浪无故辱骂一楼大厅前台服务员,服务员打电话给熟人马某,希望马某能前来劝说徐建伟、宜浪浪不要无故滋事。马某在电话中让宜浪浪、徐建伟在交通宾馆等候。谁知,宜浪浪、徐建伟外出购买剪刀两把,准备伤害马某。再次返回宾馆大厅后,徐建伟又辱骂另一名前台服务员。正在大厅的宾馆老板杨某劝阻时与徐建伟发生吵骂,后徐建伟、宜浪浪持剪刀在杨某的头部、臂部、背部、胸腹部捅击,随后到来的雷磊从徐建伟手中拿过剪刀也在杨某的后腰部捅击。当徐建伟、宜浪浪、雷磊闻讯有人报警后逃离了现场。杨某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其损伤为重伤二级。同年8月5日,宜浪浪在他人劝说下自动投案。8月7日、12月29日,雷磊、徐建伟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杨某住院治疗43天,其经济损失医疗费90856.64元、误工费4300元、护理费4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90元,共计100746.6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建伟、宜浪浪、雷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予以惩处。三被告人共同持续伤害致使杨某重伤,构成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但雷磊伤害行为及危害后果相对较次,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宜浪浪具有违法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宜浪浪在他人劝说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徐建伟、宜浪浪、雷磊对其故意伤害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法对三人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