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年底前将完成172部“三无”电梯改造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昨天下发。《意见》明确对172部“三无”老旧住宅电梯给予财政补贴进行改造更新。
年底前完成172部
“三无”电梯改造
《意见》明确,对全市2005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的172部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物业单位(主管单位)管理、无维保单位维保的“三无”老旧住宅电梯,经产权人同意,并经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有重大安全隐患需要进行改造或更新的,由电梯产权人承担20%资金,市、区县(开发区)分别给予40%的一次性财政补贴,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2016年底前完成改造更新。
全市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实现全覆盖
全面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赔偿能力。鼓励动员辖区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投保电梯责任保险。鼓励更多的社会保险机构参与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力争2016年底全市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实现全覆盖。加强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建设,实现96333电梯应急救援全面覆盖、三级联动、快速救援。
出台“黑名单”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电梯应依法封停,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街办(镇政府),督促电梯使用、维保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
制定出台电梯维保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单位列入“黑名单”,采取重点监控、政策制约、舆论监督、向发证部门建议撤销资质等严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向相关部门通报,逐步淘汰不良信用单位。
委托外地机构
监督抽查电梯检验检测
质监(市场监管)部门每年按各区县电梯总量5%的比例,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维保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督促提高电梯维保质量;每年按各区县电梯总量5%的比例,委托外地第三方机构对电梯检验检测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督促落实电梯检验检测质量。各区县按每年不低于本区域电梯维保单位总数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总数25%的比例,对辖区内维保单位和使用管理单位进行监督抽查,督促其提高电梯维保质量,加强电梯使用管理。
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和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实际管理人、项目单位等。
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等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使用的电梯安全负责。业主负有爱惜保护、有偿维护和监督举报责任。电梯维保单位承担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维保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安全终身负责;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质量负责。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检测质量负责
电梯日常费用
应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
电梯日常运行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实际管理人依法依约筹措。电梯正常运行、安全管理、维保、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日常费用,应当从物业服务费或实际管理人筹集的管理费中列支,并单独立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
电梯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由产权人依法承担,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住宅小区,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当地街办(镇政府)组织业主协商解决,由共有该电梯的业主按照各自产权份额承担。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按《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出现影响和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确认后,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规定,公示3个工作日后,直接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保修金利息,进行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记者梁璠实习生高云雪
进入论坛 字体设置 大 中 小 来源: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编辑: 王瑜 西部网内容微首页 网站简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