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三统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遵循

09.10.2014  15:52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和实现条件,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建立人民政权,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作为自己的历史责任,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努力,确定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体,也就是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60年的探索实践充分证明,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大的特点是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坚持和完善这三大要素,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具有决定性意义。       (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我们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出了全面部署。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路线图,体现了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民主化、法治化、清廉化要求,指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领导是搞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保证。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由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体现了党的正确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确执法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各项民主权利也是由党领导和组织的。可以说,没有党的正确领导,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发展。脱离了党的领导,民主政治建设就会迷失方向,不仅民主政治建设搞不好,人民的民主权利也得不到保障。而且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也搞不好,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坚持党的领导对于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自觉地接受和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推向前进。       (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切实保障和推进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60年的奋斗历程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和特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绝不能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模式。我们党在团结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积累了发展人民民主的丰富经验,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全国各族人民管理国家的根本组织形式,是我们党长期进行人民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我们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一大特色和优势,最能体现这一本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实践证明,这一制度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性质,符合我国国情,既能保障全体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有利于国家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组织社会主义建设。所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得越好、发展得越好,就越有利于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       (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积极推进依法国方略的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具体讲,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就是依照宪法法律来治理国家。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依法治国必须认真贯彻和实施宪法,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政治和法律保障。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障,是指导我们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强大法律武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意愿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政治文明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写进了宪法,同时坚持以人为本,在宪法中还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国家征收或征用土地的补偿制度等,不仅进一步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而且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真正有了法制保障。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当前,我国正处在“三期叠加”新的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一系列重要的阶段性特征。这个特征在政治建设领域表现为,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高涨,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出了更高要求。张德江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任务。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在以往各届人大工作的基础上,积极进取,扎实工作,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维护法律权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央、省委的部署和要求,把贯彻实施宪法法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全面推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60年的探索实践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我们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尽管我们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任务还很繁重,需要解决的问题还不少。但我们坚信,只要遵循这一基本方针,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就一定能够实现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         (曹鸿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