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上门“讨”公道未果 反被男子持刀捅伤
原告刘某东系岚皋县滔河镇双台村村民,其家紧邻一所敬老院。2014年8月1日,刘某东得知自己的奶奶被敬老院的被告胡大友打伤住院,愤怒不已的他遂决定去找胡大友“理论”。次日,刘某东从自家望向敬老院时,恰巧看到二楼坐着的一位男子,遂询问其父该男子是不是打伤奶奶的胡大友,经其再三向其父确认后,刘某东来到该敬老院,欲找胡大友理论,胡大友见状便进屋拿出藏匿在其床下的自制双刃尖刀,随即用手中的尖刀刺中刘某东右侧胸腹部,刘某东抓住尖刀并将刀夺走,为避免胡大友继续伤害,刘某东一只手捂住伤口、一只手拿着从胡大友手上夺过的刀,转身下楼返回家中,刚跑到自家大门外即晕倒在地。胡大友随后将其藏匿的汽油浇在一块薄被褥上,并将浇了汽油的被褥放在一把铲子上,手拿打火机坐在其家门口。随后刘某东先后被送往三家医院进行救治。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东的伤情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九级。住院期间共花费各项治疗费1.3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大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大友无视国家有关规定, 公然使用管制刀具伤害他人身体,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受到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等处罚, 仍不思悔改,属有劣迹,依法应予惩处。由于被告人胡大友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泽东遭受到经济损失, 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泽东请求判令被告人胡大友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支持, 但其损失的核定应以与本案有关联、有证据证实损失客观存在且己实际发生为前提,赔偿的范围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