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不动产登记局成立 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昨日,西安市不动产登记局在市政府挂牌成立,首批4本不动产权证书发放到产权人手中。从7月1日起,我市范围内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和抵押权等都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窗口统一办理。
“多证多管”局面结束
据市不动产登记局副局长张博介绍,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家一项重点改革任务,中央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十分关心。
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我市土地、房屋、林地(木)、耕地等各类不动产登记职责分散在国土、房管、林业、农业等多个不同部门,既容易出现产权交叉、重登漏登、重复抵押等问题,影响不动产交易安全,也造成机构重复设置、资源浪费、行政成本增加,给群众和企业办事造成不便,以及“信息孤岛”等问题,弊端非常明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成立,将就此结束“多证多管”局面。
不动产登记制度今日起施行
为扎实推进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我市将巩固拓展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成果,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年底前要全面完成我市“市级大集中”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开展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提高规范化水平。
今后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和抵押权等都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窗口统一办理。在不动产登记窗口主要办理上述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等。
多部门间可实现信息共享服务
据了解,我市下一步将全面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市、县尽快完成资料移交、流程再造、平台建设等工作,尽快依照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依据、簿册、表格、证书开展登记业务。同时进一步加快推进各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开展,为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高效服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与房管等部门协同,统筹共同做好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整理和移交、系统对接等衔接工作,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工作制度。同时,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的要求,开展我市平台建设工作,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业务联动;与住建、林业、农业等部门之间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审批和交易的实时互通共享;与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间信息共享服务;面向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社会化信息查询服务。
提醒市民
原来颁发的各类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变不换”
根据规定,市和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将进行整合,统一交由西安市不动产登记局承担,其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等职责仍由原相关部门承担。
自6月30日起,我市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到西安市不动产登记局委托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国家规定的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仍由农业部门办理,过渡期后纳入统一登记的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2016年6月30日前,原土地、房屋登记部门已经受理但尚未核准登记的,统一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已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5个办事点受理城六区不动产登记业务
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受委托受理城六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包括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下同)。
为方便企业、群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暂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市房管局西大街、香米园、城北、城南各大厅分别设置业务窗口,统一受理城六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
为便民利民,阎良、临潼、长安、高陵等远郊四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受理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统一受理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
政策解读
1不动产及不动产登记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2向哪个单位申请不动产登记(登记管辖权)?
不动产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就我市而言,是向我市不动产登记局委托的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不动产登记。
3不动产登记后会不会马上征税?
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征收房产税是当前两项重大改革任务,关系千家万户,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被社会广泛关注。税收问题只能根据税法有关要求,依税收法定原则,由国家依法决定。房产税的开征时点主要取决于立法进程,而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基本无关。没有不动产统一登记,房产税照样可以运转。因此,是否开征房产税、何时开征,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没有必然联系。
4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