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任由“僵尸企业”长期“僵”在那里
问题如果长期搁置下去,解决起来难度会越来越大。因此,我们必须从企业改革的战略层面出发,依靠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统筹兼顾,多措并举,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的原则,分类处置,有序化解。
据《新华每日电讯》4月8日报道,近年,一些地方出现占据厂房、土地却没有实际生产经营行为的“僵尸企业”。专家认为,应运用市场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对涉困企业的差异化处置,多措并举,让“僵尸企业”有序退出。
“僵尸企业”实际上是指一些企业出现的“僵尸化”现象,主要表现为: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厂房等设施虽然齐备,但缺乏先进技术,缺少有竞争力的产品,企业要么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要么靠出租房产、土地维持日常支出。企业员工基本不能正常工作,在家拿生活费或者较低工资。这些企业大多数历史负担沉重,靠自身的努力难以重振旗鼓。这些企业既包括一些地方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也包括一些民营企业。
“僵尸企业”的出现有多重因素。一些“低小散”的传统企业由于升级难度大,自身无力脱困。一些小型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由于改革不彻底,导致问题积压,难以走出困境,又缺少通过破产退出市场的意愿。还有一些企业对市场需求、外部环境、相关政策预估不足、了解不到位,适应能力弱,企业决策、投资出现失误,以至于资不抵债,企业事实上被“弃”。
企业“僵尸化”现象的弊端显而易见。它导致一些资源长期闲置,无法通过市场交换发挥出应有的价值,资源被浪费;造成生产要素配置扭曲,一些企业通过资产抵押获得银行贷款或者由政府“输血”,导致资金被无效占用;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相关企业职工权益长期不能得到保障,引发多种社会问题;妨碍了公平竞争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而这些问题如果长期搁置下去,解决起来难度会越来越大。因此,我们必须从企业改革的战略层面出发,依靠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统筹兼顾,多措并举,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的原则,分类处置,有序化解。
首先,对于一些确实资不抵债、事实上已经破产的企业,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启动破产法律程序,按照法律程序有序退出。对此,一些地方存在畏难情绪,对于“僵尸企业”进行破产处置的启动难、协调难、审理难,因为破产往往涉及历史包袱问题,特别是员工利益保障、企业拖欠税款问题、企业负责人违法违规问题等。因此,需要当地政府介入,在保障员工利益,清理资产负债、追究违法违规人员责任方面有大的突破。
其次,对于一些拥有土地、厂房等资产的“僵尸企业”,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引进外部投资、实行混合所有制等方式,让企业“活”起来。其中,应谨慎采取过去一些地方通过土地置换“甩包袱”的方式,因为类似方式虽然盘活了一部分优质资产,但员工的长远利益却得不到保障,最终往往遗留下一系列问题,既影响社会稳定,也有违公平正义。
再次,对于一些事实上已经被投资人“弃”掉的“僵尸企业”,企业注册部门应该根据相关法律,加大强制注销的力度,不能任其长期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甚至成了一些人欺诈的工具。
给“僵尸企业”一个出路、一个说法,让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把长期“悬空”的员工利益落实下来,这些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能绕开的障碍。早处理早主动,晚处理问题多。有条件一次性解决的先动起来,需要其他制度配套解决的也应尽快排上议事日程。不管怎样,不能任由“僵尸企业”长期“僵”在那里。(本报评论员 郭振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