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民发〔2016〕2号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精神和要求,现就开展脱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方案》精神,按照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充分发挥脱钩试点的先行先试作用,兼顾不同行业、部门和类型,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完善措施,逐步推开,为全面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提供经验和模式。
二、试点主体和范围
脱钩试点主体是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住建厅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部分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省民政厅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社会团体作为其他类型社会团体参加脱钩试点。
参加脱钩试点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同时具有以下特征: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承担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其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省联合工作组审核,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单独制定改革办法。
三、试点名单确定
根据《方案》要求,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住建厅按不低于所主管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数量的60%推荐脱钩试点名单。
其他业务主管单位如自愿参加脱钩试点,可报送不超过5家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参加试点。
四、试点时间安排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2016年开始,2016年6月底前结束试点工作。具体试点时间安排如下:
2016年3月20日前,参与试点的业务主管单位确定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名单、制定脱钩实施办法,对脱钩事项、分离措施、时间步骤、责任人员、转移职能清单、购买服务清单以及其他扶持举措等内容作出具体安排。试点的业务主管单位确定参加脱钩试点的行业协会商会名单,送交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商省发改委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2016年3月31日前,业务主管单位根据省民政厅确认的行业协会商会名单制定脱钩方案,行业协会商会填写《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随脱钩方案统一送交省民政厅。
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脱钩试点工作。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审定后的方案实施脱钩,完成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填写《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完成情况表》(附件2),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统一交送省民政厅。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应按程序修改章程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脱钩后法人登记事项、章程、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于6月10日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于7月1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未完成脱钩的,由业务主管单位逐一说明未完成原因,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未按规定完成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2015年度年检结果将定为不合格。
五、试点任务
按照《方案》及有关配套文件要求,推动参加试点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实现脱钩。
脱钩试点重点围绕“五分离、五规范”展开: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六、组织实施
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对脱钩试点工作统一领导,联合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和职能分工,落实好相关政策和措施。省民政厅牵头负责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中涉及政策解释的,由牵头制定政策的部门负责。
各参与试点的业务主管单位作为脱钩工作责任主体,要成立脱钩试点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部门主管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稳妥完成。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逐个制定试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做到一个行业协会商会一个方案,试点实施方案要对照《方案》要求,对脱钩事项、分离措施、时间步骤、责任人员、转移职能清单、购买服务清单以及其他扶持举措等内容作出具体安排。如试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事项涉及挂靠、联系等其他部门的,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向该部门通报,确保所有事项彻底脱钩。不能按期完成试点任务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向联合工作组提交报告,说明理由。
参加脱钩试点的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全面贯彻落实《方案》,确保如期完成脱钩试点任务。试点期间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开展重大业务活动需履行相应程序的,均应按《方案》和配套政策文件精神执行。
各业务主管单位在开展脱钩试点工作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上报联合工作组,以便研究解决。
联 系 人:张 乐
联系电话:87297128 87297141(传真)
陕西省民政厅
201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