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大股东参选董事会 成都路桥遭深交所质疑

17.03.2016  10:03

  

  日前,成都路桥召开股东大会换届选举新一届董事会,而公司当前的第一大股东李勤却被临时告知,其所持20%股权无投票权,随后公司放出大招,称其为违法持股。3月14日,深交所对前述情况表示高度关注,发函要求公司及律师解释相关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拒之门外

  根据深交所最新的关注函,成都路桥3月12日董事会决议称,违法持股股东李勤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东大会上不得行使表决权,同日,公司所披露的决议公告也表明,李勤所持的公司股份未被计入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由此,深交所要求公司及律师展开自查,要求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说明公司前述议案《关于股东李勤所持有公司股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议案》是否在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内,以及该次董事会决议的合法合规性,公司律师则需要对上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此外,相关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表示:“除股东李勤的出席资格以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律师需要说明发表上述法律意见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公司还需补充披露该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可能存在合法法规性等相关风险。

  根据交易所要求,公司需要在3月18日前将自查说明文件及律师的专项意见进行报送并对外披露。

  举牌上位

  被拒投票门外的李勤是通过接二连三的举牌而成第一大股东的。

  2015年三季报,李勤新进成为成都路桥第三大股东,当时持股比例为3.99%,仅次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渝力和后者实际控制的四川省道诚力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李勤正式开演了对成都路桥的举牌大戏。公告显示,2016年1月4日、18日、28日,2月23日,成都路桥4次公告受到自然人李勤增持,如此密集的增持行为下,其持股比例也一路飙升至20.06%,一举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如果说此前,李勤只是作为看好公司发展前景的财务投资者,希望通过增持公司股份获取股权增值带来的投资收益,那后期,李勤方面提交的相关要求进入董事会的议案则清晰摆明了态度,即其希望进入到公司管理决策层。

  3月1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李勤提交的向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件,其中提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并推荐李勤等六名相关人员出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公司方面对该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后,认为李勤提出的议案在时间、内容、形式等方面均不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表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即2016年2月29日为提交临时提案的最后期限;另外,李勤的提案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没有独立董事,其内容违反有关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1/3的规定;此外,李勤的提案资料中没有提名人以及被提名人对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确认。

  另一方面,公司也收到当前实际控制人郑渝力和其关联方东四川省道诚力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提案,后者在规定时间内,合法合规地提出改选董事会的人选,并获得股东大会确认通过。

  为何拒绝

  对于李勤提案遭拒的情况,深交所曾表示关注,而公司仍旧以上述同样理由回复,并最终表示未将股东李勤的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月8日公司称将召开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披露的文件中并未提及有关李勤及其议案的内容。

  3月12日,公司发布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前者对新的董事会及相关高管进行任命,自然没有李勤方面的人马;后者则通过了股东李勤所持有公司股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相关议案。

  公司表示,鉴于股东李勤在增持公司股份达到5%时及之后每增加5%时,均未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买入公司股份,在增持公司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20%且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之后未聘请财务顾问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且李勤尚未向公司提交其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已经改正的证明材料,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违法持股股东李勤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股东大会上不得行使表决权。

  耗资近12亿元,李勤付出了真金白银,却先后遭遇提案被否、表决权被剥夺的情况。且从相关报道对成都路桥股东大会现场紧张氛围的描述来看,公司当前实际控制人方面对这位外来者可谓严防死守。但公司当前的说法是否合理合法,李勤到底能否逆转乾坤?监管层将如何依法“判案”?我们继续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