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长安广场二期项目等46个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15.12.2016  19:09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等相关标准规定,我厅对新长安广场二期项目等46个项目组织开展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评价工作。经审定,新长安广场二期项目等46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特此公告。    附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及编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