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派出所不再开具这14个证明

12.08.2016  16:04

  一家人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如何证明“我妈是我妈”?类似这样群众办事中的“烦心事”,今后有了解决之策。根据公安部等12部门近日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9月1日起,派出所将不再开具户口迁移情况等数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数类事项由派出所视情予以开具,而居民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数类证明将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具。

  凭户口簿、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事项

  9类证明派出所不再开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凭户口簿能够证明的事项

  5类证明派出所不再开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无法凭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

  9类证明派出所将视情开具

  1、户口变更更正证明

  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内容,或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

  2、注销户口

  3、亲属关系证明

  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非正常死亡证明

  7、临时身份证明

  8、无犯罪记录证明

  9、法律规定的由公安

  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这些证明须由相关部门开具

  对于那些公安机关职能之外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证明,意见指定了负责部门并明确了办理方法。

  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要求开具不合理证明 将追责

  意见出台时,9部门还印发通知,就做好贯彻执行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全面清理需要开具证明的事项,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意见》精神,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提供公共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废止。除《意见》中明确需要出具的证明外,对于确需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作出明确规定,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和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都要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档。今后,凡再次出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通知指出,大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从源头上减少开具证明的需求。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时,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据新华社

(原标题:"烦心事"解决了! 9月起派出所不再开具这14个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