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报》:陕西为网络订餐立规矩

09.12.2016  22:03

    近日,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陕西省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第三方平台和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者责任等方面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其中第三方平台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建的交易网站在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将通过网络和媒体向社会公开。对于2016年12月1日前已获得通信主管部门批准的第三方平台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建的交易网站,应当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

  《办法》要求,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经营许可有关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其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应当与取得的许可证核准一致。第三方平台应建立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档案,规范和加强入网餐饮经营服务者主体资质审查,对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核准名称、地址、经营项目、食品安全制度、联系方式等关键项目进行核实,并到网络订餐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进行现场核实,同时要将平台中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许可信息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数据进行比对并实地核查,信息不符的不得上网。

  《办法》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许可资质和与网络订餐相关的经营行为,以及第三方平台和第三方物流的送餐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可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未履行相关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方平台拒绝配合执法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逐级上报,由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陕西省通信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张伟峰  李斌  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