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报:陕西安康市 供水管理有规可循
24.04.2015 10:22
本文来源: 水利厅
《办法》规定,中心城市及县城区由县级供水单位负责统一管理。村镇供水以国家投资为主体建设的,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由其设立的供水站负责维护管理。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产权归投资人所有,由投资人行使管理和维护权。鼓励公众租赁承包供水企业,租赁承包期间内,资产归国家所有,经营权归租赁承包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办法》还规范了安康市城乡供水规划建设、供水经营和用水行为等,强化了水源及设施的保护和水质安全管理,明确了工程管护职责和维修基金制度建立。
《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强化供水管理,保障用水安全,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来源: 水利厅
24.04.2015 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