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基信披违法获罚:设立隐形空壳公司虚构购销业务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市场创新层出不穷,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日趋活跃,同时市场违法违规仍多发、频发,涉案主体的作案手法也日趋多样和隐蔽。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作出明确部署,在此背景下,资本市场也将加快推进依法治市,加大证券违法违规查处力度。
在前期推出“以案说法”专栏,对市场内幕交易案件进行集中介绍之后,本报从今日起,继续以 “以案说法”专栏为载体,对近年来监管部门查处的部分典型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和市场操纵案件进行回顾总结和展示,希望给市场各参与者带来思考与警醒,推动资本市场法治建设。
通过设立隐形空壳公司,利用非关联的中转过账公司,连续多年虚构购销业务,虚增业务收入成本,虚增或虚减利润,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中基”)因隐瞒关联关系、关联交易,2006至201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获罚。
时任新中基董事长刘一,总经理文勇,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吴光成,董事会秘书成屹,财务部经理侯守军等人也被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据介绍,监管部门查明,2006年1月,新中基通过隐蔽出资设立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天津晟中表面上与新中基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关系,但其业务与财务完全由新中基控制。天津晟中成立后,先从新中基采购番茄酱,再销售给新中基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中辰。
2007年,刘一找到曾任新中基销售负责人、已辞职独立经商的吴新安,请其帮忙从新中基采购番茄酱之后再卖给天津中辰。2007年至2010年间,吴新安控制的新疆豪客先从天津晟中采购番茄酱,加上应交税款与新疆豪客获得的纯利润后,再转手全部销售给天津中辰。
相关证据显示,新中基利用非关联企业新疆豪客中转与过账,货物基本不动,实际上的交易就是仓单的转移。
2006年至2008年,新中基各分、子公司向天津晟中累计销售番茄酱66336.62万元,占期间天津晟中采购额的99.22%。2006年至2010年,天津晟中向天津中辰累计销售番茄酱13731.75万元,占期间天津晟中销售总额的19.75%;向新疆豪客累计销售番茄酱54647.50万元,占期间天津晟中销售总额的78.61%;两项合计总额68379.25万元,占期间天津晟中销售总额的98.36%。2007年至2010年,新疆豪客向天津中辰累计销售番茄54853.94万元。
按照调查核查计算口径,涉案事项对新中基年度财务报表数据的影响情况如下:2006年虚增利润9085.55万元,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138.57%,导致当年利润由亏损变盈利;2007年虚增利润1933.81万元,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34.50%;2008年虚减利润2805.84万元,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68.57%;2009年虚减利润675.04万元,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25.43%;2010年虚减利润5648.11万元,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26.25%;2011年虚减利润1890.47万元,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1.64%。
证监会认定,新中基通过自己设立的隐形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利用非关联的中转过账公司新疆豪客,连续多年虚构购销业务,虚增业务收入与成本,虚增或者虚减利润,不仅隐瞒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更直接导致公司2006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证监会依据《证券法》有关条款,对新中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刘一、吴光成、侯守军、吴新安等责任人分别处以30万元到3万元不等的罚款。
同时,证监会还认定刘一为市场禁入者,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认定吴光成、侯守军为市场禁入者,分别在10年内、3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记者 马婧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