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中院对蒲城大巴爆炸案公开宣判
06.11.2014 13:15
本文来源: 法院
2013年11月初,党赵飞(已死亡)因家庭矛盾对妻子樊某茹怀恨在心,欲采取爆炸手段炸死其妻,被告人党萌萌明知其父党赵飞欲采取爆炸手段炸死其母樊某茹,在党赵飞的唆使下,为党赵飞购买电池、钟表等爆炸装置,在实施两次爆炸犯罪未遂后,党赵飞决定亲自实施爆炸,党萌萌又为党赵飞提供资金、查阅车辆发车时间等帮助。2014年1月5日早,党赵飞和妻子樊某茹从蒲城县罕井镇坐车到西安看亲友,同日下午4时许,党赵飞携带爆炸装置与妻子樊某茹从西安城东客运站乘坐大巴车返回蒲城,18时30分许,当车行至蒲城县迎宾路南段阳光酒店门前时发生爆炸,造成党赵飞、同车乘客杨某、李某茹、郭某越、任某死亡,25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党萌萌在明知其父党赵飞要在公共场所采用爆炸的方式炸死其母的情况下,仍为其父提供资金资助、查询车辆发车情况、购买钟表、电池等爆炸装置所需辅材,同时也间接帮助其父实施犯罪,对爆炸时给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党萌萌犯爆炸罪的事实成立。党赵飞在利用爆炸方式欲杀害其妻的过程中,被告人党萌萌受党赵飞的唆使,提供帮助,属共犯,爆炸后,导致多人死亡、多人受伤,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告人党萌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犯罪结果、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表现,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本文来源: 法院
06.11.2014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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