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潼两教师成贷款担保人 贷款人承认钱挪作他用

14.03.2016  09:16

  不认识贷款人,却成了两笔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人,临潼区小学教师周女士和张女士每月工资分别被扣2500元和2000元用来清偿贷款。3月10日至12日,华商报对此事进行了连续报道。

  实际贷款人孙某已给周女士补偿3个月工资

  昨日,华商报记者从临潼区相关部门了解到,两笔贷款中,实际贷款人并非贷款材料中的贷款人。其中,周女士所担保的贷款是被孙某使用,华商报报道后,孙某已向临潼区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归还2万元贷款,剩余贷款将会尽快归还;张女士所担保的贷款,实际贷款人也承诺尽快归还。

  据了解,孙某系临潼区秦陵街办杨家村村委会副主任,昨日,华商报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孙某,孙某表示,自己将贷款用于村内的基建项目,并非“农业生态养殖”创业项目。由于资金周转不开,导致无法还款,他自己愿承担责任。由于担保人周女士每月工资被扣2500元,孙某已向周女士先行补偿3个月工资,即7500元,剩余贷款将尽快归还。还款一事记者从周女士处进行了确认。

  孙某称,另外一笔由本村李某担保的贷款,实际贷款人也是他。

  律师称孙某使用非法手段骗取贷款

  知情人士表示,由于部分贷款人身负多个贷款,因此委托相熟的亲戚、朋友作为贷款人,亲戚、朋友再另找担保人进行贷款,因此就会出现贷款人和担保人不认识的情况。“除了相熟的亲戚、朋友之外,有的实际贷款人还会给名义上的贷款人和担保人一些好处,或是请客吃饭。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岩认为,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以上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根据目前情况,实际贷款人孙某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使用非法手段骗取贷款,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追回欠款;也可以在通过做工作的情况下追回欠款,选择不予起诉。但是如果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一百万以上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不管债权人起诉不起诉,公安机关都应该立案调查追诉。

  “政府设立贷款机构放贷属于民事主体,债权人可以将实际贷款人诉诸法律,但贷款人已有还款意向,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张岩说。

  昨晚,临潼区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相关负责人回复华商报记者称,针对报道中提到的两笔借款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贷款中心将督促借款人尽快还款;针对报道中提到的创业贷款用途改变的情况,贷款中心将依规进行处置。该中心还表示要吸取教训,以后把工作做实做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