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开元临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临潼度假区城乡统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环评信息(二次公告)

15.01.2015  19: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文件精神,西安开元临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投资建设的临潼度假区城乡统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委托陕西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编制,现将该建设工程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向公众公开,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环境保护方面的宝贵意见。 

公告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临潼度假区城乡统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属于西安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内拆迁居民安置小区,位于临潼区斜口街办。本次项目涉及枣园村、杨寨村、洞北村三村,属于异地安置。安置区总用地面积188041  m2,项目总建筑面积339887.69  m2,规划总户数2688户,预计入住总人口约4750人。规划建设以住宅楼为主体,同时配套建设相应配套服务,以及辅助工程设施停车场、绿地等。

(二)项目环境影响概述和防治措施

(1)环境影响概述 

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将产生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和固废等;在运营期将产生地下车库废气、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设备噪声的影响等,这些污染及其影响在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后,可实现达标排放,对周围的环境质量影响较小,该项目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就业,改善当地的社会环境,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 

施工期要求采取的防治措施主要包括:加强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和环保宣传,施工场界设封闭式围挡,出入口设车辆冲洗台,道路硬化,使用商品混凝土,车辆密闭运输;优化施工总平面布置,合理安排工期,严禁夜间施工(夜间22:00~次日06:00);生产废水经沉砂池沉淀后回用,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就近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弃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要求设垃圾箱(桶),分类收集,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理。 

运营期: 

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①  严格按照《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地下车库必须安装机械抽排风机强制性通风换气;排气口应远离进气口,设在主导风向下风向,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 

②  备用柴油发电机组单独布置于地下专门设备间内,设置烟气收集装置,经通风井直接排出,排气口避免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 

2、废水治理措施 

项目设雨污分流排水系统,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3、噪声防治措施 

项目建成后,主要设备噪声源来自水泵、地下车库排风机等设备运行噪声,声源性质一般为机械噪声和空气动力噪声,声级在75~90dB(A)。针对主要噪声源,项目拟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对不同设备采取密闭隔声、吸声和消声处理措施;对产生振动的设备设防振支座,以减振降噪;强噪声设备放置在地下室或室内。经过对噪声源采取以上方式处理后,可将声源噪声减低20-40  dB(A)左右,对园区内部以及外部的声环境基本不构成污染影响。

4、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固定地点设置垃圾箱(桶),分类收集,要求日产日清,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项目在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强化环境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转,主要污染物可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四)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方式,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 

公众需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可到陕西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环保所索取。 

(1)环评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陕西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

地址:西安市金花南路15号

联系电话:029-83287466       

联系人:贺工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项目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西安开元临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吴工     

联系人:029-81373533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本项目位于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新家园附近,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范围为项目周边受项目直接影响的公众以及评价区内的居民等。 

公众参与主要是请工程附近公众从环保角度对本工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目的在于收集、征询工程所在评价区内公众对项目建设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并将公众意见归纳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供审批项目时参考。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本项目的建设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见解,并请留下自己的真实姓名、年龄、职业、联系方式,以便对您关心的问题和意见做出解释和说明。具体方式如下: 

(1)  填写公众参与意见征询表; 

(2)  给评价单位发电子邮件或打电话; 

(3)  给建设单位打电话。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