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义气”出手 伤人致死领刑罚
被告人汪清波与沈明生(已判刑)系好友,二人同在一个工地打工。后沈明生又交得女友朱某,孰料与其同一工地的王某朋对此心生不满。2002年4月29日晚,王某朋和其朋友张某玉一起找到沈明生,警告其不许再和朱某交往,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在王某朋打了沈明生一耳光后,愤怒的沈明生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向王某朋身上连刺数刀。而在一旁商店玩耍的汪清波在听见打斗声后拿上铁锨赶了出来,恰逢张某玉搀扶王某朋走到院坝边上,汪清波随即追上前去将王某朋打倒在地,又朝张某玉打去,没有打中,张某玉随即逃离并边跑边喊救人,沈明生追赶张文玉,在追上张某玉后朝其身上刺了一刀。而此时,为了帮朋友出气的汪清波又持铁锨朝王大朋头部、身上连打数下(铁锨把被打断)。随后,周围听到求救声的群众来到现场,沈明生随即持刀逃离现场,汪清波持锨把逃离现场。后王某朋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而张某玉锐器致胸腹部损伤出现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应属重伤。
另查明,汪清波在外逃期间使用“唐明华”的名字务工。2006年10月沈明生被抓获,随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2014年4月26日汪清波被抓获。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汪清波的亲属代其给被害人王某朋的亲属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清波在沈明生刺伤被害人后,被害人正在逃离的途中,持铁锨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并用铁锨击打被害人头部、身体数下,在主观方面明知其行为可能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在客观方面实施了用铁锨击打被害人的行为。在此案中被告人汪清波与沈明生共同作用致被害人死亡,属共同犯罪。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汪清波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前科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给被害人的亲属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 朋友的意义不在于盲从,这真是“仗义”出手为朋友,鲁莽杀人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