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举报制假售假最高奖励20万

24.11.2015  08:42

  陕西省质监局日前发布《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的,将参考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货值大小一次性给予举报人奖励。

  为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进一步拓宽质量技术监督案件信息渠道,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财政厅共同发布该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依据举报等级和执法机关罚没金额多少,参考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货值大小、一次性给予举报人奖励,但每个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举报奖励小于100元,按100元兑付。二人以上提供同一举报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后举报人提供线索或证据对案件查处能起关键作用的,可视情按举报奖金50%以下比率与第一举报人共享举报奖,具体奖励比率由办案机构确定。二人以上联名举报的,由各联名举报人平均分享举报奖。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能重复奖励。

  办法要求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等受理举报的相关信息,畅通举报渠道。各市质监局将畅通“12365”投诉举报热线,为举报人举报提供方便。

  ■举报哪些违法行为可获奖励

  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产地产品的;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证、3C认证、地理标志等质量标志、质量证明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过期、失效、变质产品;其他需要奖励的。

  ■申请奖励要符合五个条件

  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

  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举报线索事先未被行政机关发现;

  举报线索或证据须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举报人直接掌握主要证据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违法事实清楚,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举报人掌握关键证据并可协助查办活动,违法事实清楚,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举报举报人提供查办线索,掌握部分未经核实的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