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气用事持刀伤人 法庭悔悟获刑三年
08.05.2015 18:30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10月24日23时许,被害人王小强和朋友到西安市阎良区一KTV唱歌消费。被害人王小强与朋友酒后将KTV内的话筒及玻璃损坏。在结账时,该KTV大堂经理与被害人就物品损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继而发生争吵并厮打。在该KTV工作的被告人周小康看到经理挨打,随即冲上前去持刀捅伤被害人王小强背部,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王小强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周小康与其所在的KTV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小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33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小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周小康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文来源: 法院
08.05.2015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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