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乡村地区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一、乡村地区案件存在“执行难”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寻找难。首先,市场经济影响,分工细化给农民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劳动就业空间。农村涉案被执行人,除年岁偏大的,大部分会外出务工,逃避法律义务。其次,农村房屋建筑大多凌乱,没有统一规划。有的无门牌号码,有的深巷小道。被执行人的住所确实难找。而等找到时,被执行人早已“闻风而逃”。另外,被执行人难辩。有些委托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在外地,不可能和执行人员当场辨认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送达中如当地村委会碍于同乡情面不予协助的话,执行人员只能靠在公安机关调取的三、五年甚至十多年前办的身份证相貌特征去辨认当事人。年数过久,相貌多有改变,被执行人一句不是其人的谎言便可从执行人员眼皮底下开溜。
(二)被执行财产难查。首先,一些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转移财产现象严重,有的是在从事经济活动时转移,有的是在审理中或审结后转移,加之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经济管理体系尚不健全,当事人的财产缺乏透明度,申请人又不能及时、准确或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使得法院难以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二,涉农案件中被执行人收入不固定,其财产状况难掌握等原因,给执行工作造成一定难度。由于农村经济不发达,乡、村企业较少,大多数农民仍然靠“一亩三分地”为主要收入来源,依赖于靠天吃饭,收入不固定,缺乏履行能力;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亏损,遇到灾害没有收入,在相当一段时间没有偿还能力,综上情况都使得被执行人财产难以掌握,案件不能及时执行终结。
(三)农村执法环境薄弱。一是法律基础差,宗族观念根深蒂固,群体对抗性强。法院执行人员进驻村庄执行时,稍有不慎就易引暴力抗法事件。二是农村长期群居过程中,形成当地的一些民俗风情,其中也不乏一些与法律法规相悖的陋习,如婚约财产执行案中,有的被执行人对于法律判决的彩礼返还坚决不予理解。村民认为女方如被男方“抛弃”应补偿青春损失费。而对于彩礼说法正好可以相抵而不应返还。三是当地的村干部害怕协助法院后遭村民报复,一般都不敢积极配合。这使得在农村,尤其在经济落后地区法院执行工作很难有效开展。
二、解决乡村地区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乡村地区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动员各方力量,多管齐下,重点突破,综合治理,并应逐步摸索建立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针对上述导致乡村地区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解决。
(一)提高乡村居民素质、完善乡村社会保障体制。首先,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律意识。要深入到乡村,特别是偏僻的村庄,广泛宣传《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荣,抗拒执行为耻的良好的社会氛围。其次,要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法院应在农民诉讼过程中,释明诉讼风险,强调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执行能力的证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目录及存放地,否则要承担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提高农民在经济交往中的风险意识减少经济纠纷的发生,一旦引起纠纷,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为案件的执行创造条件。再次,建立农村个人信用体制。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一律要到劳动管理部门建立个人信用档案,领取派出证明。用人单位见到派出证方可使用,并将用人单位情况及务工人员工资收入反馈给劳动管理部门。一旦出现务工人员对家庭、老人、孩子不管不问情况,或者是躲避行政处理、或者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劳动部门应及时函告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协同劳动部门做务工人员思想工作,甚至取消派出证及务工资格。另外,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农民看病难,看不起病或因病拖贫现象普遍存在,国家应设立农村医疗基金,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出资建立这个基金。农民的重大疾病可申请医疗基金给予救助,减轻农民经济负担;同时,结合农村养老院、五保户制度,逐步形成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二)提高执行能力、讲究执行艺术。第一、提高执行能力,没有高素质、职业化执行队伍是不行的。要根据执行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优化执行队伍结构,选调思想品德好、业务素质高青年法官到执行队伍。要经常组织执行干警业务培训,开展执行经验交流活动,提高执行队伍的执行水平。另一方面,增加执行经费投入,装备执行时现场取证所需的摄像机、数码相机、微型录音机等,增强对执行现场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处置能力,提高执行效率。第二、在执行过程中要结合农村特点,不可搞“一刀切”的执行方法。由于农民的投入和收获具有明显的季节,春耕、夏种期间一般手头较紧,有限的资金基本用于投入。此时就不能执行。在收获季节,农民手头宽裕,有一定的现金,这时执行可起到事半而功倍的效果。对农民居住的唯一房屋,基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不能执行,暂无履行能力的,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缓期执行,分期执行的方法,“放水养鱼”营造一个连续执行的良性循环。第三、要正确处理强制与教育的关系,对于那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依法实施强制措施,不但保证案件的顺利执结,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还可以对其他意欲消极拖延或阻挠、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起到震慑作用。对暂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使其能够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以说服教育,替代强制执行,更容易收到好的效果。
(三)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提高民调组织的业务水平。首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定要依靠并坚持党的领导。要多和当地党的组织沟通,依靠当地党委,取得党委的理解和支持,发挥基层党组织积极协调作用,树立法律、司法权威,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受干扰,为法院依法执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 其次,强与当地乡镇、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联系,借助社会力量建立起法院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减少阻力,缓解农村执行难现状。民调组织的业务水平低,民事调解员素质不高,严重制约着民调组织作用的发挥。法院要加强对民调组织指导和人民调解员培训,可以直接将赡养、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安排在被告所在地开庭,让当地的人民调解员参加旁听;在巡回审理时,人民法庭可以邀请当地的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的审理。通过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人民调解工作技能。一旦发生纠纷,基层调解组织第一时间介入,及时调处,妥善处理,能够防止矛盾激化,减少诉讼的发生,从源头上减少法院执行农村案件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