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前副部长:事业单位养老改革不降退休待遇

11.01.2015  10:40

  “养老并轨”释放积极信号

  养老并轨的真意在于,在全社会形成基础制度统一、公平的保障取向,使各类群体获得积极正确的保障预期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杨琳张程程

  “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问题,近期文件就要印发,印发后还要召开会议部署。”国务院副总理马凯的这句话,在2014年年末引爆舆论热点,关于“养老并轨”的全民大讨论一路“延烧”至2015年。

  2014年12月28日,在就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接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专题询问时,马凯表示,今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改革方案已拟定,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

  近年来,养老“双轨制”被频频吐槽、抱怨。社会的热切诉求得到了高层的积极回应。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养老保险改革并列、并行。2014年7月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至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已成定局,悬念仅在于“何时改、如何改”。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被视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等多项改革的“痛点”。撬动了这个“关窍”,与之相关的多项改革推进难度将大大削减。随着改革文件的印发和施行,不同社会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将实现“制度上的公平”,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也将由原来的“碎片化”状态,迈向更为统一、完善的发展阶段。

   养老并轨≠待遇拉平

  截至2012年底,我国公务员总数达到708.9万人;目前,全国共有事业编制人员3153万人。合计接近3900万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养老保险改革的重要群体。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的专家表示,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顶层设计,就是在进一步拓展社保覆盖面、完善增量改革的同时,深化存量改革,在改革过程中使二者逐步并轨,最终形成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我国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也是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涉及这一重要敏感群体的改革,特别是养老保险这样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事项,往往改革阻力巨大。这一点,观察以往进展缓慢的改革试点便可明晰。此次改革消息一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关于自身待遇会不会降低、要不要考虑提前退休、改革能不能顺利推进等问题的猜测、议论此起彼伏。

  对此,时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晓初在早前接受《瞭望》新闻周刊关于“事业单位养老改革”专访时就已表示,“改革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确保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据本刊了解,改革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妥善处理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对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原来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保持已有待遇不降低。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实行新制度,建立新机制。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基本养老金中除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同时建立职业年金,以更好地保证退休待遇。

  由此可见,“并轨”,并不意味着待遇水平的降低。同样,“并轨”也不等同于“制度融入”以及“各群体待遇拉平”。

  2014年7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回答媒体提问时明确表示,关于“养老并轨”,中央标准的提法是“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不是说这个制度并到那个制度里面。总的方向是各类群体实行大体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同样的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实现公平,在规则上实现公平,不存在将哪类群体并入其他群体的设计,更不是把各类不同群体的待遇拉平。

  “养老并轨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更加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并轨后,养老金发放的标准和规则是公平的,符合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竹立家教授表示。

  “养老并轨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过程中,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之一,体现着改革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的价值取向”。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蔡志强说,此次改革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基础制度统一、公平的保障取向,使各类群体获得积极正确的保障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