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亡妻烧纸引发山火 限定刑事责任人有罪免刑

11.03.2015  15:53
        陕西法院网讯        男子与女儿上山祭奠亡妻,不料烧纸时意外引发山火,造成林地树木损毁。3月9日,铜川市印台区法院依法对该起案件进行判决,  因被告人刘建成患有混合性人格障碍,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判决被告人刘建成犯失火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4年1月30日中午,刘建成和其女儿到金锁关镇玉华南阳坡给其亡妻上坟,不料在烧纸时,刘建成用打火机点火烧纸时,因刮山风造成南阳坡松山林着火。随后,刘建成与其女儿及同村群众一起救火,后被带回公安机关。经勘查,过火有林地面积4.2公顷,过火面积内烧毁油松158株,折合蓄积8.0905立方米,烧毁油松幼树73株。另查明,经鉴定:刘建成患有混合性人格障碍,2014年1月30日涉嫌失火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建成在上坟烧纸时,疏忽大意造成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4.2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刘建成患有混合性人格障碍,犯罪时,系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火灾发生后,被告人刘建成积极参与救火,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该案件属于过失犯罪,被告人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自愿认罪,又犯罪情节轻微。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