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男子精神病复发 法院判赔6万余元
06.11.2014 13:15
本文来源: 法院
2013年3月4日9时许,冯波正在驾驶车辆在三原县汽车站门前掉头,不小心与相对方向由方军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方军受伤、车辆受损。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冯波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军负次要责任。方军住院治疗34天后出院,5月3日,他又因敏感、多疑、失眠等主要症状,入住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院进行治疗,并被诊断为精神病狂躁发作,住院42天后出院。同年7月、9月其又在该院进行复查。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方军曾于2010年9月前后出现精神异常,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3年3月4日的交通事故是其出现精神症状的诱因,方军本次的精神损伤是由外伤与其自身原有疾病共同作用所致。方军因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损失7.5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军本次的精神损伤是由外伤为与其自身原有疾病共同作用所致,事故发生前,方某虽曾患过精神分裂症,但经过治疗病情稳定,此病情并不影响方军的正常生活、工作,更不会因此而引发住院、需护理及因病休息等情况出现,故被告冯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冯波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分别办理了交强险和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应由被告该保险公司在投保范围内赔偿,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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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2014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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