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因交通肇事逃逸 西安这8人被终身禁驾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令人深恶痛绝,因为交通肇事逃逸危害重大,可能会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加重了受害人的伤情,甚至因此而死亡。
今天,西安交警再次面向全社会公布8名因为交通肇事逃逸被列入终身禁驾黑名单人员姓名:
姓名: 李 军
身份证号:610103 XXXX 03290435
违法时间:2016.02.09
违法地点:丰庆路与劳动北路十字
姓名:古 强
身份证号:610221 XXXX 11110833
违法时间:2015.11.16
违法地点:建章路
姓名:田 盼
身份证号:610111 XXXX 1128053X
违法时间:2016.08.29
违法地点:欧亚大道
姓名:屈大立
身份证号:610102 XXXX 05263553
违法时间:2017.01.10
违法地点:长安路
姓名:常 宁
身份证号:610115 XXXX 06026538
违法时间:2016.10.22
违法地点:临潼区临蓝公路
姓名:杜黑子
身份证号:610115 XXXX 01271299
违法时间:2017.05.07
违法地点:临潼区姜白路
姓名:李 坤
身份证号:610121 XXXX 09100497
违法时间:2017.05.18
违法地点:樱花一路
姓名:相黎江
身份证号:610121 XXXX 04060931
违法时间:2016.12.26
违法地点:西太线东杨万村段
Tips: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一是 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有逃逸行为的; 二是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简单地说,两种情况的前提都是在交通事故中构成刑事犯罪(交通肇事罪),一个是涉及酒驾,一个是事故后逃逸。
发生交通事故并且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仅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如果发生事故后,驾驶员有逃逸行为,不仅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且会受到“终身禁驾”的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逃逸行为,还可以有机会重新考驾照开车,如果有逃逸行为,这辈子就再也没有申请驾驶证的资格了。
编辑:王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