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分组审议省地方立法条例

29.01.2016  09:55

      1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分组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及说明。代表们一致认为,省地方立法条例是对省地方立法活动进行规范的综合性、基础性法规,是“管立法的法”,对省地方立法条例适时进行修改,十分必要,这对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完善我省地方立法体制机制,推进我省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代表们在审议时认为,修订草案在总结我省地方立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我省和设区市地方立法的程序和制度,在改进法规立项工作、完善论证和听证制度、健全审议机制、完善表决程序等方面均作了修改,对地方立法制度是新的健全和完善。张建申、陆治原、念萍芳、韩永安、周永鑫等代表在发言时表示,修订草案从条例的体例结构、适用范围、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提高了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代表们认为,草案增加了法规出台前评估、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立法后评估和法规清理等规定和建立立法咨询专家、立法协商和基层联系制度等,进一步完善了地方立法工作机制,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奠定了坚实基础。代表们还就切实用好各设区市地方立法权、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机构和立法能力建设、抓紧选配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岗到位、加强省市人大法制工作机构联系沟通、加强对市级人大立法工作指导等提出积极意见和建议。

      (耿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