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将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工作制度化
17.12.2015 10:52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2月16日上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工作的规定》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7次主任会议原则通过。
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出的一项明确要求。为发挥专家学者、教学科研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提高立法质量,《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委托起草或修改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包括启动、签订书面协议、验收和委托经费的支付程序等。《规定》对受委托方的资格、工作方法、工作要求作了进一步明确规范,从事地方性法规起草或修改工作的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一定的立法经验和与所委托法规相关的专业知识,有开展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制度,承担项目的专家学者应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受托方起草或修改法规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组织有关方面对重要问题进行咨询、论证和听证,确保法规草案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规定》明确了起草法规的时间一般为六至九个月,修改法规的时间一般为三至六个月,并确定了委托起草或修改地方性法规以及立法评估、论证的基本经费。
(耿薇)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7.12.2015 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