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
(二)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项目编码:037007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
(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九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三)《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实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经审核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证》。
四、受理机构
省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市气象主管机构设立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接受材料)。
五、决定机构
省气象主管机构。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通过人工影响天气操作实践和专业知识培训的作业人员;
3.有保障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的基础设施和条件,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4.有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技术标准要求的作业装备;
5.具有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及业务规范;
6.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具体条件。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符合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内容齐全,形式(格式、体例、内容)正确,按要求及时补正申请材料;
4.通过业务技术审查,审查结果合格。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不符合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内容不全或形式(格式、体例、内容)不正确,并未按要求及时补正;
4.业务技术审查结果不合格。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表1:首次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版 | 申请表封面应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
2 | 有效期内的法人资格证、机构代码证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版 |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
3 | 本辖区气象主管机构对拟设置作业站点的可行性论证意见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版 |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
4 | 本辖区空域管制部门对拟设置作业站点的空域管理批文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版 |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
5 | 作业人员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培训记录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版 | 首页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
6 |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合格证明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版 | 首页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
7 |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和作业设备存放地点照片、影像资料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版 | 首页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
8 |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设备维护、运输、储存、保管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版 |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
9 |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版 |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
| 注:电子版需扫描成pdf文档(下同); |
表2:延续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申请表(延续申请)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版 | 申请表封面应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
2 | 有效期内的法人资格证、机构代码证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版 |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
3 | 本辖区气象主管机构作业站点设置可行性论证意见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版 |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
4 | 本辖区空域管制部门批准作业站点空域管理批文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版 |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
5 | 作业人员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培训记录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版 | 首页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
6 |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合格证明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版 | 首页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
7 |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和作业设备变动情况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版 | 首页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
8 |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版 |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
| 注:电子版需扫描成pdf文档;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窗口接收提交材料,所有材料均提供电子版1份和纸质材料2份。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市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2.网上接收: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在建)
(二)办公时间
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时间办理。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包括窗口受理、经办人审查、省级业务技术审查、主管处(含会签处)领导复审、分管局领导签批、许可决定书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专家评审、鉴定、现场踏勘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和网上公告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方式将结果(证件或文书等)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向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咨询相关技术规定并要求予以解释;
2、要求审批机关告知办理进度,存在的问题,并可依法对申报事项进行必要、真实的补充说明;
3、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资格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业务技术机构开展业务技术审查工作;
3、按照审批结果、申报材料中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不得擅自变更。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设区的市或省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二)电话咨询
省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029-81619162
(三)网上咨询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在建)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监督和投诉应由省气象局监审处受理。
029-81619166
(二)网上投诉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在建)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省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西安市北关正街36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