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海事案件受理和管辖两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介绍说,1984年,我国决定设立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曾于1989年和2001年两次进行充实修改。近年来,我国周边海洋形势正发生深刻复杂变化,随着海上贸易航运领域诸多新的交易形式及新的案件类型的出现,以及受物权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际海运条例等相关法律修订与实施的影响,海事法院过去以受理海上贸易航运相关商事纠纷为主的受案范围需进行修改拓展,以积极行使国家海洋司法管辖权,依法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保障海洋强国和“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的实施。
据了解,为突出海事法院环境生态保护的职能,《受理规定》将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单列为一大类案件,同样被单列出来的还有海事行政案件,而海事执行案件不再作为一大类案件单列。调整后,新的海事案件类型由2001年规定的63项增加至108项,增加的主要类型包括港口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案件等28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责任纠纷案件等9项以及海事纠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等3项。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介绍,有关海事法院管辖范围的规定基本形成于二三十年前,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对海事司法的需求,如吉林省内松花江水域以及通往朝鲜和俄罗斯的图们江水域作为重要的水上通道,并未划入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因此,新的《管辖规定》将这一部分水域划入了大连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据介绍,当前,国家海洋局、海事局、海警局等相关涉海行政部门对海洋及通海水域活动的管控进一步加强,由此引发的各类海事行政诉讼案件需要专门化的审理,因此,《管辖规定》明确了海事法院对海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并规定由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地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管辖规定》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案件进行再审,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