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巡回审理让老人终享“儿女福”

04.08.2015  11:27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近几年农村高龄老人赡养纠纷案件频发。作为基层法官,运用相关法律维护农村老年人权益,最大限度缓解老人与儿女的关系,从而达到赡养问题“标本兼治”,成为我们司法实践中的努力方向。

        7月22日,是70岁的原告蔡艳芬与儿子王勇、女儿王红梅赡养纠纷一案开庭的日子,考虑到原告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我们一早便到原告所在村的村委会,为该起案件巡回审判做好准备工作。上午9时许,案件正式开庭审理。

        蔡艳芬于1968年与丈夫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王勇、女儿王红梅,后蔡艳芬与丈夫经法院调解离婚,一直与王勇、王红梅一起生活。2001年8月在村组干部的组织调解下,约定蔡艳芬由王红梅赡养,王勇赡养其生父。今年起,由于蔡艳芬身患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依法履行对其的赡养义务。

        庭审结束后,作为主审法官,我又找来当地的村组干部向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做起了庭后调解工作,由于原、被告曾多次协商未果,矛盾已是“旧症痼疾”,致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案件的主要症结在于考虑到王勇还要赡养其生父,结合蔡艳芬的生活实际及二被告的经济状况,找出一个既合乎法律规定,又符合当事人承受能力的赡养方案,是案件能否化解的关键。我一边通过代理人继续向王勇做疏导工作,一边与村干部一起向蔡艳芬进行劝慰,希望她减轻心理压力,并商讨蔡艳芬的治疗和医疗费负担方案……为了避免双方情绪激动,我与同事组织背对背调解,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交流,除了列举相关法律规定,又讲述了不少赡养案件的处理情况,呼吁大家心平气和妥善化解矛盾。

        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由王勇每月给付蔡艳芬“适当的”生活费100元,由王红梅每月给付蔡艳芬生活费200元,蔡艳芬住院医疗费,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外,50元以下由蔡艳芬自负,50元以上由王勇负担三分之一,剩余部分由王红梅负担。

        虽然这起案件圆满结束了,但我们关注与保护农村高龄老人赡养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努力还将继续。

        张    博    黄远鹏/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