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下发停工令仍未能叫停 起底“长安星座”大腾挪

07.05.2018  10:48

  曾被西北政法大学宣称2011年已经撤项的后勤服务综合大楼项目原址上,被一企业建起地上27层、地下2层的“长安星座”商品房项目,500多套公寓售罄。4月17日,华商报报道后,西北政法大学宣称与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既无合同关系,也无任何约定,引起了很多市民的好奇。

  随着华商报记者持续调查,揭开了多个部门下发停工令未能叫停的违法项目,从立项到销售“大腾挪”的过程。

  涉及三方:

  融资方:西北政法大学

  投资方:陕西嘉亨实业有限公司

  承建方: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前身

  省教育厅批复的“法律服务综合大楼

  省发改委有两个批复文件

  关于“长安星座”项目的前身,华商报记者查阅了多方资料及有关部门批复。

  落款时间为“2006年7月11日”的《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西北政法学院建设法律服务综合大楼的批复》(陕教发<2006>71号)中:“你院《关于新建法律服务综合大楼的请示》(院建字<2005>1号)收悉,经研究,省教育厅同意你院在老校区长安南路(你院大门—纬零街)地段建设法律服务综合大楼,总建筑面积为48000平方米,总投资9000万元由你院自行解决。”

  落款时间为“2008年10月23日”的《陕西省发改委关于西北政法大学后勤服务综合大楼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陕发改社会〔2008〕1474号)中:“你校《关于后勤服务综合大楼建设项目申请立项的请示》(西政校字〔2008〕9号)收悉。为促进你校教育教学发展,改善后勤服务水平,经研究,同意你校后勤服务综合大楼建设项目。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内容和规模:该项目总建设面积40000平方米,主要用于为学生、在读研究生及来校培训人员提供后勤综合服务。

  二、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该项目总投资1.1亿元,资金由你校自筹解决。”

  但在调查中,华商报记者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2008年年初,陕西省发改委还下发过另外的一个文件,即《陕西省发改委关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服务综合大楼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陕发改社会〔2008〕224号)中:“《关于我校雁塔校区大门南侧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西政校字<2007>22号)收悉。为改善你校教学条件,提高法律综合服务水平,结合省教育厅意见。同意你校在雁塔校区,建设法律服务综合大楼。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内容和规模:该项目总建设面积40000平方米,主要用于教学、法律培训、学术交流等;

  二、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该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资金由你校自筹解决。”落款时间为2008年2月29日,但是在陕西省发改委公布的批复文件中,这份文件并未在网上公示过。

  对于省发改委批复的两份文件,开发商表示,这其实就是教育厅批复的那一个项目,被拆开申报了,这样就可以“变相”地增加建筑面积32000平方米。

  筹建引资

  三份协议确定:投资方有70年经营权

  经过多方努力,华商报记者辗转拿到了《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培训综合大楼<引资协议>》、《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培训综合大楼<引资回报协议>》、《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培训综合大楼<补充协议>》,这三份协议中,清晰地记录了甲乙双方约定的权责划分。

  1.《引资协议》确定出资人和引资额度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培训综合大楼<引资协议>》显示,经过招议标程序,确定乙方(即陕西嘉亨实业有限公司)为出资人,其中提到,建筑物位置北起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东门一号楼家属楼南侧,南至校区小南门止,长约145米,东起长安路沿街市政规划红线内,西至该校校内39米处;而占地面积则变为5655平方米。

  双方约定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培训综合大楼及配套项目的资金全部由陕西嘉亨实业有限公司投入。具体包括:项目占地范围内原有建筑及设施的拆除和重建费用;涉及本项目及配套工程的报审而产生的各种税、费;法律培训综合楼及附属设施的建安及装饰费用。并注明以上引资额度约2.2亿元,项目竣工后,建筑物及配套设施产权归甲方(即西北政法大学)所有。

  关于引资支付方式,明确《引资协议》签订后,乙方(即陕西嘉亨实业有限公司)向项目“筹建处”专用账户注入500万人民币;完成所有项目报建手续取得开工许可证后,乙方向“筹建处”专用专户注入500万人民币;对项目用地拆除完毕达三通一平,乙方向项目“筹建处”专用专户注入1000万人民币;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需要随时注入工程款。

  这份《引资协议》没有提及引资回报的方式和期限。

  2.《补充协议》明确项目拆建费用4560万元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培训综合大楼<补充协议>》里就各项资金及时投入和资金管理使用问题,双方进行了协商,其中约定,乙方应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引资协议》中的引资进度,及时足额将引资款注入“筹备处”账户,其中添加了一项:项目主体封顶后,乙方向项目“筹建处”专用专户注入2560万人民币。

  《引资协议》中明确,项目占地范围内原有建筑物及设施的拆除和重建费用,共计4560万元。

  同样,这份《补充协议》里面没有提及引资回报的方式和期限。

  3.《引资回报协议》约定应优先于甲方办学

  在《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培训综合大楼<引资回报协议>》中,双方对引资回报做了说明。

  双方约定:引资项目建成后,乙方(即陕西嘉亨实业有限公司)拥有对该建筑物的经营管理权收益作为投资回报,在合同期内,乙方享有对本建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乙方的经营管理期限为70年,起算日起为前期拆迁、清运完毕,项目正式开工之日。

  本项目在乙方使用期间,应服务与甲方办学宗旨,优先于甲方法律教学、培训、论坛场地及相关人员食宿安排,服务费用双方另议。其余部分根据需要可用于商业经营。

  两度诉讼

  双方矛盾爆发闹上法庭

  投资方还把大楼名字改了

  西北政法大学与陕西嘉亨实业有限公司因项目结缘,但没多久就结束了蜜月期,因多名退休教职工对签订的合同条款有异议,双方爆发矛盾,西北政法大学先后于2009年和2012年两次提出解约,并与陕西嘉亨实业有限公司闹上法庭。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2>西民二初字第00019号)显示:西北政法大学诉称,该校与陕西嘉亨实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6日签订上述三份协议,约定西北政法大学“综合楼”引资建设相关事宜,其中拆除和重建费用4560万元,由陕西嘉亨实业有限公司分四次支付。由于陕西嘉亨实业有限公司多次延迟付款,2009年12月,西北政法大学解除了合同,后双方于2010年12月在诉讼中达成《补充协议》,同意原协议继续履行。

  大楼建成后,陕西嘉亨实业有限公司擅自将“综合楼”更名为“金鼎购物广场”,将约3.75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全部用于商业经营,且在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下,将5楼整体从事餐饮活动,危及公共安全。鉴于该土地的教育用途,违法经营的行为已严重背离合同目的,经西北政法大学书面催告拒不改正,已构成根本违约。该校于2012年5月14日,书面告知陕西嘉亨实业有限公司解除合同。根据《补充协议》约定,陕西嘉亨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12月31日支付的1000万至今未支付,应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陕西嘉亨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引资建设的综合楼合同目的基本已经实现,该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而西北政法大学擅自撤回项目报建手续及拖延办理建审手续等诸多不作为,已构成了严重违约。

  达成协议

  经营管理期限变更为35年

  剩余费用2560万元不再收取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22日的调解书中称,在审理过程中,经过该院主持调节,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继续履行《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培训综合大楼<引资协议>》、《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培训综合大楼<引资回报协议>》、《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培训综合大楼<补充协议>》(2007年11月16日签订)。

  二、将《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培训综合大楼<引资回报协议>》中第二条“双方约定乙方的经营管理期限为70年,起算日期为前期拆迁,清运完毕,项目正式开工之日”,变更为:本工程建设期为3年,经营管理期限为35年,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算。

  三、西北政法大学不再向陕西嘉亨实业有限公司收取剩余拆除和重建费用2560万元。

  四、西北政法大学、陕西嘉亨实业有限公司放弃各自的起诉及反诉请求。

  层层转手

  诉讼期间

  投资商将项目收益权转让给承建方

  既然达成协议,为何又会牵出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北政法大学又为何不承认与其有合同关系或约定呢?

  投资商让渡项目收益权

  抵了工程款

  4月18日下午3时,陕西嘉亨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中向华商报记者提供的《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显示,该公司在2014年6月12日与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而此时,西北政法大学与该公司之间的诉讼还在进行中。

  这份《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里写道:

  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是施工方,“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培训综合大楼”是该公司用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施工完成,“西北政法大学公寓楼”是用该公司名义施工,对此,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完全认可;

  由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完成的项目,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开始投入使用,但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将该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结算完毕,现在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欠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360万元。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培训综合大楼、西北政法大学公寓楼两项目,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欠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508.9755万元。

  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将其拥有的经营管理收益权转让给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享有,以抵押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拖欠的全部工程款。

  本合同签订后,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继续完成施工,该公寓大楼建设投资均由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同时,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认可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预售房屋合同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陕西嘉亨实业有限公司将已售部分合同原件转交给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并协助合同后期的完善工作。

  在这份合同中,清晰地看到,西北政法大学与陕西嘉亨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11月16日签订的“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培训综合大楼”项目,在陕西嘉亨实业有限公司转让给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时,已经变成了“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培训综合大楼”及“公寓楼”两个项目。

  承建方将工程转包

  承包人又拉来亲戚合作

  华商报记者还掌握到一份2016年3月19日签订的《内部工程施工协议书》,是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魏国某与80后小伙魏某浪签订的。

  其工程内容是西北政法大学后勤服务综合大楼建筑设备安装全部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依据施工图纸,土建工程(结构、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水、电)及变更内容对各工序工作实施完成。

  在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一栏中写道:承包方筹资垫付至本工程七层封顶,发包方支付所干工程量的75%,以后支付按照月进度工程量的75%支付。

  2016年3月19日,魏某浪又与其舅窦某彬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其中提到:

  合作项目为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北政法大学后勤服务综合楼项目(又名“长安星座”)。合作内容有:本项目总包施工、销售运营、二次装修、后期物业等本项目全部工作内容。合作出资:合作人窦某彬出资50%;合作人魏某浪出资50%。

编辑: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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