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争议调解再征金点子
10.07.2016 22:17
本文来源: 三秦网
本报讯(记者张维) 《 陕西 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继第一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之后,本月再次征集意见,单位和个人可于7月2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通讯地址为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传真:87292594、87294498,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日常消费过程中,产生价格争议在所难免,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根据《陕西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申请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应当向所在地价格认定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据材料。书面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价格争议调解请求、事实及理由;价格争议涉及的有关证据,如票据、凭证、协议等;以及其他价格争议调解所需的相关资料。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符合的条件是:与价格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具体的价格争议调解请求;争议各方自愿接受调解处理。否则不予受理。五种情况不属于价格争议范围,即: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的;争议产生超过一年的;其他不应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的情形。
受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时限非常明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价格争议调解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聘请其他专业人员参加调解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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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2016 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