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县人大出台《关于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暂行办法》

16.09.2015  12:18

      9月7日,太白县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太白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共有六章二十条,包括总则、述职评议对象及方式、述职报告、述职评议、述职评议结果运用、附则。述职评议的对象是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述职评议方式主要是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述职对象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的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贯彻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勤政廉洁情况及其他有关方面的工作情况五个方面。
      该《暂行办法》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在召开会议前,要组织组成人员深入到述职对象所在的部门和有关单位,采取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干部群众等方式,就述职报告的准备及述职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评议述职报告时,要认真了解掌握述职对象的履职情况,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肯定成绩,提出需要改进的意见建议。根据述职对象的述职报告,进行无记名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结果当场公布,并向社会公开。
      该《暂行办法》的出台,为县人大常委会全面掌握所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依法强化对所任命干部的监督,促进所任命干部能更好地依法履职、勤政廉政、为民服务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

        (王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