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1日起施行列入“黑名单”企业禁入政采市场

19.09.2014  19:41
 

2014年08月26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23日公布,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建立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即时公示制度及信用约束机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对于出台《条例》的背景,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今年2月7日,国务院批准发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同时取消了企业年检制度。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放管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和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制度支撑,是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通过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竞争。

条例》建立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明确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期间、公示程序和公示载体,并把年度报告内容限定为能够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而对于企业资产总额等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为便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企业情况,企业应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明确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条例》建立了政府部门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并明确政府部门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认为,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改变了原来政府对企业管理的大包大揽,把行政执法对企业自主经营过强干预的“”收了回来,转而用于凸显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通过信用信息的杠杆,实现了市场资源配置和政府有效调控的双赢。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建立了信用约束机制。在放宽准入限制的基础上,转变监管方式,从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等方面作出规定,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并建立了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其中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专家指出,《条例》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地公布信息,并通过多项举措,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将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从政府采购领域看,《条例》的实施也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有利于进一步节约财政资金,更有利于净化政府采购市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南京审计学院副院长裴育如是表示。

观点?企业信息公示与政府采购

南京审计学院副院长裴育:

合谋问题一直困扰着政府采购,很容易导致政府采购效率低下、资金浪费等问题,而现行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有效的惩罚手段或制约措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发布,应该说是针对这种情况的一种有效措施。《条例》要求建立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将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也有利于节约财政资金,更有利于净化政府采购市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政府采购研究学者宋雅琴:

将诚信方面有问题的企业从政府采购市场中剔除,是《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应有之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为相关采购制度的执行提供了保障。在后续的制度实施层面,需要进一步关注以下问题:一是能否建成全国统一的企业信息公开查询体系,以避免信息系统分割造成的信息查询成本高昂及信息割裂;二是政府采购已有的供应商诚信体系及黑名单制度如何与信息公开体系兼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