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拟将婚假延长至34天 休婚假产假补助等正常发放
昨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召开,此次会议将审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等。
休婚假产假交通补助等应照常发放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省职工婚假最多休23天,除法定婚假3天之外,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可增加婚假20天。
条例通过后,婚假最长天数有望增加至34天。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实行晚婚职工可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28天;参加婚前检查的,可在法定婚假基础上增加3天。也就是说,如既晚婚、又参加了婚检,休假天数有望达到34天。
目前,有的单位对于休产假、婚假的职工,会扣除部分福利待遇,如交通补助、通讯补助等。条例修订草案规定,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在岗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规定按出勤在岗对待,现有补助应当照常发放。”省卫计委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告诉华商报记者。
独生子女保健费最低标准拟由10元提至30元
对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为了加大奖励,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将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提高至不得低于30元(现为每月不低于10元),延长领取年限至子女18岁(现为16岁)。
对于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奖励。不过,据该负责人介绍,如果领取了奖励后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该奖励要退回。
符合5种情况再婚夫妻可再生育
对于再婚夫妻,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方再婚前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没有子女的;
■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一方是独生子女,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一方是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现行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再婚夫妻可以生育子女是这样规定的: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审计整改情况
去年三公经费、会议费审计有关部门共退还917万元
受省政府委托,省审计厅厅长李健向大会报告省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整改工作情况。
有关2013年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中,8个省级部门按照预算执行审计意见和决定及时进行了整改。对虚列支出873万元作了账务调整;违规发放奖金、补贴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和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未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挤占专项资金问题进行了纠正;违规购置固定资产、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问题已补办了相关手续。“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审计中涉及的47个省级部门单位均向审计厅报送了整改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基本到位。有关部门给予党政处分7人,诫勉谈话77人,批评教育82人,退还资金917万元。
另外,《陕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由省政府审议通过,并报经省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将于年底前颁布。省本级建立了偿债准备金制度和债务风险预警机制。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正在采取措施逐步清理存量债务,规范债务管理,减轻债务负担;对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偿还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问题,各市县政府进一步规范了举债行为,加强了项目偿债能力的培育。